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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议事规则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执行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董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及罢免;执行委员会将不少于三名成员;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总经理轮流担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及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以当然成员身份出席执行委员会。
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或应董事会要求,也可以另行召开会议;执行委员会的秘书须由公司秘书担任。
会议记录由秘书备存,会议记录之草拟本及最终版本须于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全体成员传阅,以分别供彼此审批及作记录,该会议记录供董事查阅。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如下所列:
  • 监察公司策略方案的执行和所有部门的营运;
  • 批准公司营运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管授权范围的变更;
  • 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能与职责;
  • 董事会授权本委员会处理的任何其它指定事项;
  • 委员会主席会同总经理,负责拟定及批准每一次执行委员会聆讯的议程。

执行委员会应会同主席及/或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除非受相关法律或规章限制,否则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全部行动、决定或建议。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投资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委员会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董事长因故缺席时,可授权总经理代理职能。
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及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委员会应主要侧重对被投资项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 行业地位
  • 发展前景
  • 经营状况
  • 财务状况
  • 公司管理
  • 经营风险
  • 盈利模式
  • 项目收益
  • 项目风险

投资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价采取会议讨论形式。项目负责人在会议上对项目背景及方案进行陈述,投资委员会成员针对评价要点提问并发表意见。
会议讨论结束后,投资委员会成员对项目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分为无保留、有保留和否定意见。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具无保留意见,则项目立项成立;反之,则项目立项被否决或项目材料需退回补充、修改,10个工作日内开会再议。
总经理秘书负责对会议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情况做出记录,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投资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应事前书面授权某人代理职能并行使表决权。
投资委员会对项目表决通过后,向被审业务部门出具业务立项审批意见书。业务立项审批意见书须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抄送综合部、法律合规部、公司财务部。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信托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托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成员不少于三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信托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信托委员会会议,当负责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信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 关注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情况;
  • 审查公司是否有侵占受益人利益获取不当信托报酬行为;
  • 当公司或其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信托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信托资产管理部向信托委员会报告公司信托业务尽职管理情况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 根据业务需要董事长或/和公司总经理可要求召开信托委员会临时会议。
信托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信托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信托委员会会议召开应作书面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信托委员会会议纪要应报公司董事会审阅。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和外部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
  •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 签署审计委员会文件;
  •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会议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要,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应报公司董事会审阅。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和信托财务部总经理等人员组成,信托资产管理部部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和总经理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董事长因故缺席时,可授权总经理或业务分管副总经理代理职能。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信托和自营项目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并对项目立项进行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主要侧重对项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 项目及项目公司质量评价
    资信状况、行业地位、发展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管理、经营风险、项目类型、盈利模式、项目收益、项目风险。
  • 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价
    合法合规性、成本。
  • 项目风险防范措施评价
    保证评估、抵/质押评估、回购协议。
  • 项目收益评价
    项目收入、项目利润。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价采取会议讨论形式。项目负责人在会议上对项目背景及方案进行陈述,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针对评价要点提问并发表意见。
会议讨论结束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对项目立项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分为无保留、有保留和否定意见。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具无保留意见,则项目立项成立;反之,则项目立项被否决或项目材料需退回补充、修改,10个工作日内开会再议。
总经理秘书负责对会议做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情况做出记录,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应事前书面授权某人代理职能并行使表决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项目表决通过后,向被审业务部门出具业务立项审批意见书。业务立项审批意见书须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抄送综合部、法律合规部、信托财务部。
如发现潜在重大风险事项,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小组应及时将风险防范措施组织落实,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反馈落实情况。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委员会由一名董事和一名外部专家和综合部总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对本公司的薪酬常规实行整体管理;实施有效的奖励政策、过程及常规,并确保奖励计划公平,得到诚信管理;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本公司薪酬福利及保险政策及架构的建议;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制定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薪金、花红、实物利益及彼此参与任何股份或其它奖励计划及任何公积金或其它退休福利计划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薪酬委员会工作。
每年最少召开一次薪酬委员会议,或应负责人力资源的董事要求,也可以另行召开会议;薪酬委员会的秘书须由公司秘书担任;薪酬委员会之决议案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票数通过。
薪酬委员会授董事会授权,可行使以下职权:
  • 可按本职权范围履行其职责;
  • 可向与薪酬委员会合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查询任何所需的薪酬资料;
  • 认为需要外界人士协助履行职责时,可咨询外界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薪酬咨询结果呈报董事会;
  •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薪酬委员会应会同主席及/或董事总经理,作出有关其它执行董事薪酬的推荐;可不时向特定人事顾问组织寻求意见,确保董事会知悉市场趋势与常规的现况;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要,薪酬委员会成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薪酬委员会会议纪要应报公司董事会审阅。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董事及所聘请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创新与发展和长期发展规划等方面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专家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 召集和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
  •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 签署专家委员会文件;
  •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应报公司董事会审阅。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