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国民信托在行动(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4年的3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了消费者的9条权利,即: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2.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5.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6.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7.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知权或受教育权)

8.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简称尊重权)

9.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1612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保障金融消费者基本合法权利

2015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消费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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