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知识宣传(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民信托在行动
常见银行个人理财工具
(一)银行储蓄
银行储蓄包括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消费者和机构消费者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两大类。每种理财计划根据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三)国债
国债俗称“金边债券”,由国家财政信誉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其安全性(信用风险)等级是所有理财工具中最高的,而收益性因其安全性高而有所降低。
(四)基金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狭义的基金一般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消费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按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赎回,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根据组织方式不同,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根据投资目标不同,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指数型基金、黄金基金、衍生证券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发起人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基金持有人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投资决策增加认购份额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我国比较流行的由专家帮助理财的一种集合投资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也是世界各国基金运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已成为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
给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一)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消费者应当认真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购买适合自己的产品。消费者要认真阅读理财条款特别是除外责任、费用等信息,认真判断后再确定购买与否,并签名确认。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不等同于一般存款产品,其涉及的主要风险有:
1、认购风险:如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风险。
2、政策风险:如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认购、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导致理财产品理财收益降低,甚至导致本金损失。
3、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可能会涉及利率风险等多种市场风险。
4、流动性风险:如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导致消费者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
5、信息传递风险:如消费者在认购产品时登记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且未及时告知,或因消费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联系消费者,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决策。
6、募集失败风险:产品认购结束后,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协议》约定的情况确定理财产品是否起息。
7、再投资提前终止风险:商业银行可能于提前终止日视市场情况,或在投资期限内根据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8、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理财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给基金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1、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有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与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消费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存款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消费者进行长期投资、分摊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消费者既可获得收益,也可能遭受损失。购买基金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代销银行和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以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提醒消费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5、银行作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其受理交易委托的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对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保证责任。
6、银行从业人员应对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推介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所做的推介仅供消费者参考。消费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适应的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三)给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提示
1、银行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是一种基于代理关系的行为,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合同相关人之间涉及的法律责任。
2、银保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时要仔细了解产品属性,特别是投资类保险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产品的缴费期限、犹豫期规定、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初始费、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犹豫期后退保可能遭受的保险金的损失,满期给付的注意事项等。
3、代理银保产品的从业人员应认真对购买某些银保产品的消费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并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保险品种,但所做的推荐仅供消费者参考。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保险产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4、银保产品消费者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对消费者进行投保回访,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消费者应当利用这一时机再次确认产品相关属性是否符合自身要求,防止销售人员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如果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交保费
5、银保产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存款”、“储蓄”等,产品收益率具有不确定性。分红险的历史分红率不代表未来分红率,各年分红率可能波动较大;万能险只能保证结算利率高于保底利率,具体结算利率会定期调整;投连险更是与基金类似,没有所谓的保底收益率。
6、选择期缴产品的消费者,要注意自身收入情况是否与后续缴费时间与金额匹配,否则到时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可能会出现保单失效或者退保损失等情况。一般建议收入持续稳定的消费者购买期缴保险产品。
7、对涉及投保、缴费、保险单变更、保险单迁移、账户变更、退保、保险金额领取等情院,应由保险合同当事人亲自签字的,银保产品销售人员不得代为签字。对按有关规定必须由保应面问当事人亲自抄录有关声明的,银保产品销售人员也不得代为抄录。
8、对于涉及保险合同的有关纠纷,银保产品消费者最好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也可以请代理银行代为联系保险公司协商处理。

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
中国银保监会:12378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010-88689969
国民信托服务热线:400779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