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国铧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保管银行: |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 
| 资金运用方式: |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全部用于向山东清博生态材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具体用于补充山东清博生态材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 |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3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暂定为【2022】年【2】月【23】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若本公告中推介日期和期限与信托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 成立条件: | 本信托计划于以下所述的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成立: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实际交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不低于两名且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20,000,000.00元; (3)交易文件(包括编号为NT托字22-061-002-002的《国民信托·国铧5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NT托字22-061-002-003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合同》、编号为NT托字22-061-002-004的《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适用确认书》)均有效签署并生效; (4)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将(首期)信托资金足额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受益人代表并出具《(第一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书面指令》。  | 
| 信托期限: | 各期信托计划项下设置A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C类信托单位、D类信托单位,可分期设立。其中A类信托单位和C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B类信托单位和D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相应各期信托单位生效完成日起算,总计规模不超过3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上述金额下限。 | 
| 参考收益率: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各期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分别核算,信托利益核算日为各期信托募集完成日起每个自然年度末月20日(即每年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计划不开放申购赎回。 |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区域经济风险、风控措施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特别风险、委托人/受益人代表管理能力风险、与清博生态相关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 担保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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