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建新1号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保管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 资金运用方式: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委托人交付的41%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宜宾叙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中冶建信上栗县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标的基金1”)的基金份额,49%的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宜宾叙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中冶建信知识城综合管廊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标的基金2”,与标的基金1合称“标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标的基金份额受让价款用于宜宾叙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存量负债;10%的信托资金认购国民信托-方圆4号债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标的信托”或“方圆4号”)。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将其余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不超过R2)、货币基金、银行存款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产品。 |
| 信托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4553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为【2025】年【12】月【26】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 成立条件: | (1)本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信托成立日起28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算。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
| 参考收益率: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1)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90%部分按以下方式分配现金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20日(即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参考信托利益上限=(所持初始信托单位份额-已核减信托单位份额)*90%×1元×受让标的基金份额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5;但若某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之间的天数不足20日,则该期信托单位不参与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的核算及分配,该期信托的首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应顺延。 (2)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10%部分不分配现金信托利益。 |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无担保措施的风险、受益人大会决策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特殊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受托人的尽职调查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 担保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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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中心:4007791888 / 800990188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18号国民信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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