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鑫海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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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向杭州临平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具体用于置换借款人存量其他金融机构有息债务本金,拟偿还有息债务应为流动资金性质融资,分类为正常类且未出现逾期、欠息等违约情况;不得增加或置换政府隐性债务;增信方式(如有)不弱于置换债务增信方式(如有);借款人外部评级不低于AA+,评级展望为稳定或正面;借款前未发生影响借款人兑付的重大不利事件。杭州临平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应交易文件约定还本付息,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可在信托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托规模上限。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第二期推介期均为2025年4月18日,本信托计划各期推介期(认购期)的具体日期,以《第N期信托单位认购单》约定的具体期限为准。 |
成立条件: | (1)信托计划委托人缴付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且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受托人留有不少于【4】小时的执行时间供当天可以及时向借款人划款。 (2)信托计划委托人资格和人数均符合信托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全部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均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信托总期限不超过15个月,分期成立,信托计划各期预计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成立公告为准。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
参考收益率: | 本信托计划项下参考收益率以信托合同约定内容为准。参考收益率仅指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并非任何有关参考收益能够实现的保证;不但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低于参考收益率的情形,而且亦可能出现信托本金损失的情形,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信托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按以下方式分配现金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参考信托利益=所持信托单位份额×1元×参考收益率×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0。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计划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管理及操作风险、尽职调查的风险、信用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无担保的风险、财务风险及经营风险、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税收风险、估值与净值化管理风险、利率风险、电子交易风险、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风险、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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