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天泽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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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合格投资人。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1)向贷款服务商推荐且符合受托人放款标准的自然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2)受托人将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的1%用于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3)闲置资金(如有)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专户,也可将其运用于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同业理财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4)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计划项下债权采取转让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或变现,转让价格不低于待处置或变现债权剩余所有未偿本金及截至转让时点应收未收利息; (5)在极端情况下本项目出现委托人不能如期退出的风险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底层债权资产进行处置。 |
信托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6,700万元,信托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25】年【6】月【30】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
成立条件: |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优先级信托单位份数与劣后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不高于3:1;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15】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宣布本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优先级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劣后级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5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优先级信托单位与劣后级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 |
参考收益率: |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受益人,若认购金额超过100万的,参考收益率为【5.5】%/年。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万(含)的,参考收益率为【5.3】%/年。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劣后级受益人不设参考收益率。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循环期内,按自然季度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参考信托收益,摊还期内,按自然月度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参考信托收益及摊还投资本金,优先级委托人全部退出后,向劣后级委托人进行分配。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闲置风险、贷款服务商风险、担保人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IT系统的稳定性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提前终止风险、估值风险、信托计划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项目操作风险、参考收益率无法实现的风险、劣后级信托单位本金损失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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