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泰富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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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合格投资人。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1)受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服务机构一推荐并经受托人风控审核通过的资产包,资产包内资产用途为用于消费;2)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等流动性高、风险低的产品;3)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对持有的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正常资产的转让价款应不少于信托标的贷款本金余额之和;4)用信托资金的1%认购信托应缴纳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可在信托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托规模上限。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25年【7】月【21】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介期。 |
成立条件: | (1)本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编号为NT托字-TBPH01-25TF03-002号的《资产服务协议》、编号为NT托字16-061-016-006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及编号为NT托字-TBPH01-25TF03-003号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为NT托字-TBPH01-25TF03-004号的《债权转让协议》、与技术服务机构二签署的编号为NT托字-TBPH01-25TF03-005号的《系统运营合作协议》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等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宣布本信托计划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按照每1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 参考收益率: | 优先级参考收益率【3.8】%/年;劣后级参考收益率为【8.5】%/年。具体以届时受益人签署的《客户信息登记表》为准。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12个月内为循环期,循环期内按季度频次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循环期内不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自循环期终止日(不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含)为摊还期,摊还期内按周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参考收益并过手摊还本金,优先级受益人完全退出后向劣后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闲置风险、资产服务机构及担保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IT系统的稳定性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购买力风险、参考收益率无法实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劣后级信托单位本金损失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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