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高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委托人/受益人: | 委托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全部委托人不超过200人。本信托自然人委托人确保其均为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体系内(即西安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50%及以上的公司)的员工。 |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保管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城支行 |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为委托人/受益人指定用途和管理方式的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受益人的意愿采用以下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向陕西高新时安文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朱鹮国际康养生态城24号北地块”项目的开发建设。 | 
| 信托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 
| 成立条件: | (1)本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实际交付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不低于两名且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3)交易文件(包括编号为NT托字23-020-004-002号的《国民信托·高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NT托字23-020-004-003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NT托字23-020-004-004号的《国民信托·高新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保管合同》、编号为NT托字23-020-004-005号的《资金监管协议》、编号为NT托字23-020-004-006号的《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协议》)均有效签署并生效; (4)委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将(首期)信托资金足额付至信托财产专户,委托人代表并出具《(第一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书面指令》; (5)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各期)预计存续期限为【36】个月,自信托计划(各期)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各期)信托存续满36个月终止。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 | 
| 参考收益率: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别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监管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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