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湖州吴兴投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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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城投”或“融资人1”)、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太湖建投”或“融资人2”,融资人1、融资人2以下合称“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向吴兴城投发放的贷款规模不超过信托总规模的80%,向南太湖建投发放的贷款规模不超过信托总规模的20%。融资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融资人按相应交易文件的约定分别还本付息,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可在信托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托规模上限。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为【2025】年【05】月【27】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成立条件: |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
业绩比较基准: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满【12】个月之对应日,受托人于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参考信托利益=所持信托单位份额×1元×业绩比较基准×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5。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区域经济风险和区域政府债务风险、担保措施风险、受益人大会决策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与融资人和保证人相关的风险、产品类型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受托人的尽职调查风险、资金监管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担保方式: | (1)湖州吴兴国控投资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为融资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与保证人已签订《保证合同》(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2)吴兴城投为南太湖建投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与吴兴城投已签订《保证合同》(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3)南太湖建投为吴兴城投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与南太湖建投已签订《保证合同》(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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