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国锡138号组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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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集团”或“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及认购国民信托-方圆4号债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标的信托”或“方圆4号”),每期信托资金均按照9:1的比例分别用于向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及认购标的信托,信托贷款资金用于融资人补充流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标准化固收类产品(风险等级不超过R2)、货币基金、银行存款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产品。融资人按约还本付息、赎回标的信托,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3,4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可在信托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托规模上限。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为【2025】年【09】月【08】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成立条件: |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
参考收益率: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每自然半年度末月21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参考信托利益上限=(所持初始信托单位份额*90%-已核减信托单位份额)×1元×贷款债权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5;但若某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至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之间的天数不足60日,则该期信托不参与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的核算及分配,该期信托的首个信托利益核算日相应顺延。 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委托人认购的“方圆4号”部分信托资金不分配现金信托利益。该信托单位10%部分于信托终止时“方圆4号”收益扣除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分配。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无担保措施的风险、区域政府的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受托人的尽职调查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担保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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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18号国民信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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