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苏鑫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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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扬中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1”)和扬中市绿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2”,与融资人1合称“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其中,向融资人1发放信托贷款不超过1亿元,向融资人2发放信托贷款不超过1亿元,信托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人流动资金;融资人分别按约还本付息,从而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等流动性高、风险低的产品。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2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一期推介期暂定为【2025】年【09】月【15】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若本公告中推介日期和期限与信托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成立条件: |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每期信托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为【18】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开始计算。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 参考收益率: | 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参考收益率为【4.6】%/年。 参考收益率仅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可以收取浮动信托报酬、明确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而设置的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上限水平,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收益的任何承诺。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信托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且距离该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30日以上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该期信托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次单个受益人预计可获得的信托利益分配上限(参考信托利益)=所持信托单位份额×1元×参考收益率×本次分配期内实际天数/365。 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计划不开放申购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宏观经济及区域经济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担保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受益人大会决策风险、信托计划(各期)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产品类型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风险后置风险、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尽职调查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担保方式: | 1、江苏中扬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扬中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绿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扬中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扬中市绿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扬中市绿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扬中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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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中心:4007791888 / 800990188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18号国民信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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