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稳盛2号(浏阳水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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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浏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人流动资金,具体用于偿还融资人及子公司合法合规的流动资金有息负债。 |
信托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
认购期和缴款期限: | 本信托计划第一期认购期和缴款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起十个工作日,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信托的认购期及缴款期限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公告为准,受托人有权确定和调整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缴款期,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布信托计划终止认购。 |
成立条件: | (1)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合格金融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核完毕; (2)委托人已与受托人签署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3)委托人认购的第1期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0】万份(含),并已经向信托财产专户交付第1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4)交易文件已经相关各方签署并生效且持续有效,信托财产专户已开立; (5)中国法律或监管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本信托计划的成立。 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且委托人向信托财产专户交付第1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后,本信托成立。 尽管信托计划达到成立条件,但受托人认为继续实施信托计划风险较大的,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信托计划和各期信托单位,但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和各期信托单位的设立成功与否做出任何承诺。 |
信托期限: | 信托计划预计总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起25个月。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均不超过13个月,各期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与《借款合同》项下对应的第i笔信托贷款的存续期限相同,如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第i笔信托贷款,对应的第i期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获得分配并注销。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具体期限以认购第i期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签字页约定为准。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第一期认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 |
业绩比较基准: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各期)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无物权担保措施的风险、市场风险、利率调整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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