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您好!
感谢您认购我司推出的“国民信托•双湖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项下相关要素发生调整,现进行调整公告。《国民信托·双湖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编号为【NT托字TBHNSZ0125009-01号】的《国民信托·双湖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条款为准:
《国民信托·双湖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四条第(四)款第3项:
由“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调整为“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四条第(四)款第4项:
由“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业绩比较基准为【6.5】%/年。
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可以收取浮动信托报酬、明确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而设置的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上限水平,并非任何有关参考收益能够实现的保证,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不但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而且亦可能出现信托本金损失的情形。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信托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调整为“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业绩比较基准为【7】%/年。
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可以收取浮动信托报酬、明确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而设置的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上限水平,并非任何有关参考收益能够实现的保证,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不但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而且亦可能出现信托本金损失的情形。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信托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国民信托·双湖集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
由“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调整为“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
由“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业绩比较基准为【6.5】%/年。
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可以收取浮动信托报酬、明确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而设置的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上限水平,并非任何有关参考收益能够实现的保证,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不但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而且亦可能出现信托本金损失的情形。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信托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调整为“单笔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人,业绩比较基准为【7】%/年。
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可以收取浮动信托报酬、明确信托财产分配顺序而设置的本信托受益人可能获得的最高年化收益上限水平,并非任何有关参考收益能够实现的保证,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不但可能出现实际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而且亦可能出现信托本金损失的情形。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或信托收益进行任何承诺。”
我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若您希望了解本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或我司将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敬请拨打我司客服电话:800-990-1888或400-779-1888,或登录我司网站www.natrust.cn 查询。
感谢您对国民信托的信任和支持!
特此公告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