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国民信托教育扶贫专项基金”公益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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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信托财产集合起来,发挥专业机构优势,有效地将全部信托财产通过陶行知教育基金会用于教育扶贫公益项目,以实现委托人关爱和资助教育扶贫公益事业的愿望,对贫困地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进行扶持,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基础设施条件、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
信托规模: | 本公益信托的规模根据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财产情况确定,总规模不设上限,公益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规模将动态变化。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推介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 |
成立条件: | 现金类信托财产达到人民币10万元时可宣告信托成立。 |
信托期限: | 本公益信托计划期限为不固定期限,可根据不同的捐赠项目而分期运用和管理、执行。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等。信托财产名称、类型、价值、数额或数量等具体信息由委托人签署并由受托人确认的《公益信托确认书》确定。 |
预期年收益率: | 信托财产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委托人无任何信托利益。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财产全部用于公益目的,委托人无任何信托利益,不涉及到信托利益的分配。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委托人可持续交付信托财产。 |
主要风险揭示: | 本信托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受益人在其范围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程序确定,本公益信托项下委托人无任何财产利益(包括委托人加入本公益信托而交付的信托资金);管理风险;政策风险;资金挪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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