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京能1号REITs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保管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认购北京京能太平基础设施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标的基金”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私募股权基金费用、支付信托费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将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用于认购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508096)(以下简称“REITs”)扩募的战略配售份额。按照《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该私募股权基金参与的战略配售份额按照REITs基金合同规定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且私募股权基金持有该等REITs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该私募股权基金由太平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北京京能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管理人,负责根据《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以及对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事务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限预计为五年,并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或予以延长。自私募股权基金实际获配REITs份额之日起的前三年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锁定期”,锁定期届满之日起至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限(含延长后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为基金的“退出期”。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期限和退出期期限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均可延长。“锁定期”届满后,REITs原始权益人对合伙企业持有的该REITs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若REITs原始权益人未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如下任一退出方式退出:a)管理人按照投委会决议向有限合伙人分配REITs份额;b)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由有限合伙人选定的受让方优先受让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余额对应的全部REITs份额;c)管理人按照投委会决议通过的减持方案在证券交易所减持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REITs份额。上述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容均以《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约定为准。 信托计划收到私募股权基金对REITs份额变现的款项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如私募股权基金将非现金资产(REITs份额)向信托计划分配,则受托人将对REITs份额进行变现,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直至全部变现为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将其余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高、风险低的产品以及受托人管理的风险等级不超过R2级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 |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托规模上限。 |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本信托计划第二期推介期暂定为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25年12月4日起算;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 成立条件: | 本期信托计划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募集完成: (1)本期所有委托人已划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且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存续规模不超过本信托计划规模的上限; (2)据受托人知晓,各交易文件下除受托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未违反交易文件项下任何约定; (3)本期推介期届满,或受托人宣布本期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提前结束;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信托计划成立后至《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应合伙企业首次认购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508096)份额并获配实际投资额之日(即信托利益起算日)满36个月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一年为退出期。退出期届满之日起至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限(含延长后的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为延长期(如合伙企业仍有投资尚未退出的,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间可以延长,相应地,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延长)。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本信托计划为封闭式,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申购、赎回信托份额。受托人有权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备案及投资情况宣布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包括投资期期限、退出期期限及延长期期限)提前终止或延长,具体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信托项下不设置参考收益率及业绩比较基准。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本信托计划(各期)存续期间,按以下方式分配现金信托利益: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每次收到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可分配收入之日,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专户每次收到私募股权基金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在扣除截至该信托利益核算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所有信托费用(不包含浮动信托报酬)后的余额向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 本期信托计划不开放申购赎回。 |
| 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供求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风险、投资标的风险(ST中装行业风险、ST中装经营风险、承担重整投资协议项下违约责任的风险、投资标的违约风险、重整投资协议被解除的风险、ST中装重整不成功的风险、ST中装退市风险、减持操作风险、投资ST中装的其他风险、支付信托费用风险、投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特殊风险)、无止损平仓的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委托人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和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 担保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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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中心:4007791888 / 80099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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