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兴华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保管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资金运用方式: | (1)不超过99%信托资金投资于由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兴华基金国稳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即标的资管计划);(2)不超过1%信托资金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3)信托存续期间的闲置资金可以用于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高流动性、风险低的产品。当可投资于标的资管计划的信托资金少于1000万元时,信托计划的全部财产将会先行投资于银行存款。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依据本信托目的调整投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本信托计划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与保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由于上述关联交易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由受益人自担。 | 
| 信托规模: | 本信托初始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首次推介期暂定为【2023】年【9】月【5】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次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 成立条件: | (1)本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资管计划运行情况及信托合同约定全部/部分提前或延期终止本信托计划。 |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0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申购前不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申购前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最低申购及递增金额。 本信托计划认购/申购费费率为0.7%/年,具体计算方式以信托文件约定内容为准。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信托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或预期/参考信托收益率,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进行承诺。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受益人未来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同时,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决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具体以标的资管计划向信托计划分配的收益金额或受托人决定赎回部分资管份额所取得的赎回资金/提取受托资产金额扣除相关信托费用、税费后的剩余现金资产为准。如信托计划存续满1年时,受托人决定分配部分信托收益,此次分配收益的上限不超过6%/年,具体以受托人核算为准。本信托计划采用现金方式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分配时的具体方式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为准。 |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不可赎回信托份额。 | 
| 主要风险揭示: | 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标的资管计划风险、信用风险、信托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风险、预警、止损平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本信托计划不定期终止的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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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18号国民信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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