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恒创16号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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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益人: |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保管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资金运用方式: | 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认购西安恒世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部分用于支付信托费用。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受托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将资金主要用于收购不良债权,处置不良债权获得收益后向合伙人分配。 |
信托规模: | 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23年11月21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
成立条件: | (1)本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9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15】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如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存在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
加入资金要求: | 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每1万元为单位递增。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或递增金额,具体以公告为准。 |
参考收益率: | 本信托不设置参考收益率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执行事务合伙人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信息披露相关风险、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信托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委托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的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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