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名称: | 国民信托·天枢28-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
| 委托人/受益人: |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合格投资人。 | 
| 受托人: |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 
| 保管银行: |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 
| 资金运用方式: | (1)信托资金用于向经贷款服务商推荐、并经受托人审核通过的合格自然人借款人发放房抵类信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不得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权益类投资。 (2)信托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以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专户,也可将该闲置资金运用于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同业理财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3)项目存续期间,若出现借款人逾期超过90天,则受托人有权将逾期债权以不低于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截至债转日应付未付利息之和转让债权。  | 
| 信托规模: | 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可分期募集,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 
| 推介日期和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第一期推介期为2024年【8】月【7】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推介期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公布的为准。  | 
| 成立条件: | (1)信托合同签署并生效; (2)全部交易文件均有效签署并生效且编号为【NT托字-TBPH01-24TS2801-002】的《贷款服务与管理协议》、编号为【NT托字-TBPH01-24TS2801-003】的《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且交易文件项下各方均未违反相关约定; (3)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 信托期限: | 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36】个月。各期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自当期信托计划募集完成日起至第一期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满足本信托合同约定的提前或延期终止条件的,本信托计划(各期)可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 
| 加入资金要求: | 认购时,委托人可分期追加,第一期实际交付信托资金至信托财产专户的委托人不少于【2】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后续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委托人不少于【1】名且信托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受托人有权调整上述金额下限,具体以公告为准。 | 
| 参考收益率: | 参考收益率为6%/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 | (1)循环期内按季度频次向委托人分配参考收益、向贷款服务商支付贷款服务费;摊还期内扣除应付费用后(包含贷款服务费)向受益人按月分配参考收益,并过手摊还本金; (2)当信托计划终止时: ①若现金类的信托财产可实现全体受益人参考信托利益的足额兑付,则支付完信托计划应付费用(包含贷款服务费)并足额分配完委托人参考信托利益后,剩余所有信托财产作为超额收益向委托人支付; ②若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实现全体受益人的参考信托利益,则以扣除信托计划应付费用(包含贷款服务费)后剩余所有信托财产的现状按受益人届时信托份额比例进行分配(针对非现金类的资产以未偿本金余额计算其现金价值)。 具体以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特别说明:本信托计划不保证信托资金本金不受损失,受托人、保管人等均未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或者任何投资回报的取得做出承诺。  | 
| 信托单位的赎回: | 本信托不开放申购,亦不得赎回。 | 
| 主要风险揭示: |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闲置风险、项目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参考收益率无法实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抵押物贬值风险、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监管风险、产品类型存在的特有风险、投资受限风险、估值风险、信托计划终止时现状分配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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