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主动转型的前提是“自觉”
  【摘要】信托在“转型”的轨道中,对于自身在未来国家金融体系中的角色与位置,决不能仅仅以信托的内在制度优势作为唯一观照点,而应对外部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提前有所预判,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转而不定”、“一转再转”的尴尬境地。
  “转型创新”、“回归本源”、“大资管时代”、“制度红利消失”,等等--如果尝试着描述当下的信托业,这些话语显然是无法绕过的。在专属经营领域依旧缺失、多个金融子行业监管“松绑”、整个行业增速放缓、宏观经济疲态已现的情况下,信托业自然面临着在新的内外条件下何去何从的思考与抉择。由此,与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找寻新的盈利“蓝海”相同步,行业也在从不同层面的高度,不同视野的角度,来进行着反思与自省,并希望以此为基点,调整自身定位,借力发展大势,重新发掘行业价值,明确“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究竟何在--这是一种躬行之后的理性思考,是实践与理论的相互激荡,是信托超越“自发”后的“自觉”。
  在这一自我体认的“自觉”层面上,信托的定位,信托的价值发现,都将是值得思索的课题。
  一、信托的被动转型——“自觉”的前提
  当下业内论者多以“转型”作为信托的第一要务,而这一命题的提出,实则蕴含着一个潜在的前提,那就是现有的业务程式、盈利模式乃至思维方式都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可能,甚至这种可能性已经正在转化为现实。因此,“转型”对于信托而言,具备较强的被动性与危机感。
  这样的感受基于几个因素。
  最直观的压力来自于金融同业的同质化竞争。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监管层对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持续“松绑”,呼唤多年的“政策平等性”逐步落地,金融子行业间的政策壁垒被逐渐打破,信托曾独有的横跨三大市场的制度优势遭到严重削弱,混业经营的苗头初现。随之而来的,是信托的“通道”等业务遭遇强有力的竞争,费率大幅降低--这成为信托传统业务领域被侵蚀,利润空间被挤压的缩影与写照。
  其次,中国正在推进的包括利率市场化在内的金融改革,使得金融机构存在的业态环境正在发生急速且影响深远的转变。以2014年下半年的政策频出为例:9月26日,信托业协会向业内下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酝酿多年的行业保障基金终于浮出水面;11月21日,央行宣布非对称降息,同时表示,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等。这些政策的发布与机制的建立,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显性的保护之外,实际上是向市场参与者发出了明确的信号:鼓励适度竞争,允许优胜劣汰,树立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这样的环境变化,从长远来讲,无疑将会彻底改变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行为模式与心态基础。麦肯锡和平安信托曾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随着金融改革推进,中长期中国信托业务90%的收入面临不确定性,未来几年可能丧失预期收益的40%。显然,金融改革的推进,对于信托业现有的政策、市场依托环境,都产生了巨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冲击。
  此外,中国经济正在经历的历史性调整,也在更深刻的基础层面上抑制着信托业之前赖以高速生长的“先天条件”。2014年10月,中国宏观数据疲态尽显,反映了中国经济低迷已延续至第四季度。在中国经济增速将进入下行通道已成为共识之际,“经济新常态”成为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长期宏观环境。在新常态下,由于经济增速放缓,随之而来的基础资产风险上升以及投融资需求的相对萎缩,都将对信托的发展乃至生存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由此可见,无论从微观,还是从宏观层面来讲,信托此前所赖以生长的“基本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就从根本上对整个行业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二、信托在中国多元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反思
  在这样有些无奈的被动转型中,对于信托的未来,诸多论者倒持颇为乐观的态度,其立论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信托制度的优势依然无可替代,二是中国资产管理规模在GDP中的占比,较之美日等成熟市场仍相距甚远。因此,理所当然地,市场空间依旧广阔,信托规模远未饱和。
  这样的论述当然自有其道理,但对于信托制度优越性的绝对自信,对于资管发展普适规律的硬性移植,对于中国与西方经济体之间根本制度上差异的有意无意地忽略,都会令这样的乐观隐含着脆弱与牵强。
  以2012年数据为例,截至当年年底,美国和日本的信托资产规模在其GDP中的占比分别为185.7%和137.9%,而在中国,这一数据为56.6%,两者之间的巨大差距给予人们以无限的美好遐想,国内的许多论者似乎不假思索地将这些数字作为普适规律而接受下来,并为之欢欣鼓舞。
  但似乎很少被思考的是:GDP从来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呈现,在其背后,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治理理念体系,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一整套经济运行体制,而在不同的治国理路下,GDP与资管总量之间是否具有同样确定的对应系数?是否存在着必然一致的传导机制?外来的逻辑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是否同样成立?我们对于市场的认知是否被既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束缚了?这的确值得三思。
  同样地,作为另一个为乐观者所着重阐释的理由,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也不应孤立地来加以理解和放大。
  当前我们常常呼吁完善的“顶层设计”,以充分挖掘信托制度的潜力来实现金融普惠,这当然是信托“本位”理应发出的声音。但如果将视野放宽,我们恐怕将会面临着另一重的尴尬:在中国金融总体格局规划乃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顶层设计”中,信托究竟将会被安排在什么样的位置,又将会被赋予什么样的角色?信托的勃勃“雄心”与国家的大政理路又能否毫无冲突地“和谐共处”呢?--这同样是一个问题。
  在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蓝图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完善市场金融体系”一项中,有如此表述:“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显而易见,在国家未来的多元金融体系设计框架中,各个金融子行业都将获得相应的发展空间,而不再是某一类机构“一家独大”的局面。
  因此,信托在“转型”的轨道中,对于自身在未来国家金融体系中的角色与位置,决不能仅仅以信托的内在制度优势作为唯一观照点,而应对外部环境给予更多的关注,提前有所预判,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转而不定”、“一转再转”的尴尬境地。只有这样,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把握,也才能获得更为深广的背景与更为准确的定位。
  三、信托的“探路者”角色
  尽管信托的“转型”方向,以及在未来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在更高层面上的通盘考虑,但对于行业本身而言,那已然超越了直观经验以及可控范围,因而显得稍微“遥远”。因而,从信托自身出发,去认识、挖掘、实践自我价值的“不可替代性”,才是真正的立身之本。何况,只有自身体现出无可替代的存在价值,也才能反馈到更高的决策层,为自己在宏观设计中获取更加有利的地位。
  论及信托的价值,论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的制度设计作为首要特性,并将其作为信托安身立命的根本。但在笔者看来,这一特性较强地依附于政策取向,并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近几年,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开展了类信托业务,信托的牌照优势、制度红利受到极大的冲击,由此可见,将这一特性作为信托价值之本,是大可值得商榷的。
  也许从中国为何存在独立的信托业这一角度去探寻,会对信托价值有另外的理解。
  中国之所以存在独立的信托行业,既是基于历史的传承,更是出于分业经营的体制安排。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独立的信托业承载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蕴含着培育中国其他金融业态的种种可能,可以说,信托业本身的出现,就是中国金融体制创新之路上的一道风景。事实上,信托业的发展之路,便是一条不断自我否定、自我突破、自我超越的创新之路,而通过对信托机制与原理的不断理解、发掘与实践,信托所构建的业务模式、所拓展的产品类型、所树立的价值理念,都被快速移植到了金融的各个子行业,被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运用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结构的设计之中,形成了连锁式的持续创新效应,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进步。这充分说明了信托的价值在于创新,在于“探路”,在于激发金融活力的“鲶鱼效应”。
  就信托这一“探路者”角色而言,监管思路与方式似乎为这一论断提供了相当的旁证。
  相较于其他金融行业明确边界、设置条框、落实细则的监管方式而言,银监会对于信托的监管较为宽松,基本是“大开间,少隔断”,这给予了行业以很大的自主权与自由度,使得纵横捭阖有了巨大的纵深与空间。这样的思路,使得信托业具有这样的表象:实践常常先行,而理论、制度、规范则往往落后于现实。从信托监管具体操作中,也很容易体现出这样的特征:监管多以通知、意见、紧急叫停乃至“窗口指导”、“踩急刹车”的方式来对已经发生的信托实践加以规范,这恐怕透露了监管层的心理:任你自由发挥,由我权衡分寸,信托闯关探路,监管拍板定夺。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决策者对于信托的某种期待:作为金融创新的先行者,以资本的逐利本能与机制的特殊构造作为内在驱动力,为中国金融实践闯出新的道路。
  信托的价值也许首先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得到真正的确认。
  四、信托在金融功能外的价值发现与回归
  除了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先导功能外,信托的独特价值,可能更在于它可以超越作为投融资功能的金融工具层面,而是作为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工具的价值功用。
  信托作为社会工具的作用,不应是价值发现,而应是价值“回归”。
  信托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最初用途是为圣方济各教派修士提供生活物资捐赠。在此之后,用益制又成为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的主要方式。由于最初的受托人一般是受人尊重的教士,他们能够忠实于所托,并且其受托行为是无偿的。可见,信托最初是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工具出现的,并不具备金融工具意义上的逐利性。
  当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后,其道义本源也得到了重视与强调。八十年前,先贤程联在谈及“信托中国化”时,曾言:“苟我国商人本其'道德化'之信实,参以现代商律之裁制,组织信托公司,则其发展必大有可观。较诸欧美各国以'物质化'为信托之基础者,行见驾乎其上矣。”在认可营业信托盈利性的同时,将“道德化”作为极为重要的前提与基因加以阐释。
  可以说,信托先天具有很强烈的道德人文色彩,附着着浓重的人文情怀,这就是信托作为金融工具但又超越金融工具的根本所在。这决定着信托的眼界将不仅仅局限在单纯的逐利层面,而应有更广阔的视域,更强烈的责任意识,更深刻的社会洞察力和现实感。
  当下我们常常说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但这只是投融资功能意义上的本源,更为本质的应当是作为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的制度和工具,担负更多的社会功能,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
  在中国目前的信托实践中,基本仍以资金信托为主,事务服务信托占比很小。而在信托发达国家,两者呈现平分秋色的形态。相较于资金信托为投资者创造直观的财富而言,事务服务信托则承载了更丰富的层次,有着更多元化的社会功能与价值涵义。
  即使是在资金信托中,也并非都是简单的货币意义呈现,而可能利用信托本身的价值为社会发展的宏观课题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比如当前信托公司正在开展的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家族信托等等,都顺应着中国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与走势,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自身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在技术层面上服务着整个国家的宏观策略与大局意志。
  诚然,以中国目前的市场状况而言,让信托将关注点从单纯的盈利转向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还有各种现实障碍。同时,事务服务信托的收益较低,尚不足以支撑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相对于现实,“未来价值”稍显“奢侈”。但作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与努力的方向,此刻的“侈谈”并非是没有意义的。
  信托的“自觉”,不单单是简单意义上的规划发展,也是为了保持一份对于自身,对于外界的清醒认知,使得自己在金融变革的浪潮中,避免陷入印度学者奈保尔所说的“自我崇拜的热焰”中,这显示着一个行业理性与成熟,也是未来持续发展的立身之基。
  斯蒂芬•茨威格在《人类群星闪耀时》中说过:“一个人命中的最大幸运,莫过于在他的人生中途,即在他年富力强的时候发现了自己生活的使命。”
  ——对于一个人而言如此,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如此。
(智信网     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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