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陈赤:信托业曲折突围 资管、财富管理双轮驱动

  自1913年信托传入我国,至今已有百年历史;而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到现在,信托重新恢复发展也走过了35年的历程。无论是在旧中国的萌芽和成长,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恢复与发展,信托业的道路蜿蜒曲折,山重水复,历经苦难,如今方才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气象。近日,记者专访了知名信托专家、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陈赤博士,回顾信托过往的发展过程,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信托在我国分阶段发展的图景逐渐清晰。
  在陈赤看来,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信托的初级阶段,起止时间大致是1979年—2014年,其基本特征是信托业以融资类业务为主营业务模式,信托业是一辆独轮车;第二个阶段是信托的中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融资类业务虽然继续存在,但占比显著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信托业的一个新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升级为一辆两轮车;与此同时,财富管理业务开始萌芽并逐渐成长。这一阶段的时间大概从2015、2016年开始,可能需要五六年的时间。
  展望中国信托业的未来,有望在2020年逐渐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信托的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继续茁壮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则取代债权融资类业务而普遍开展,信托业新的双轮演变为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债权融资类业务成为非主流的附属业务。

  起势:信托突围矛盾困境
  记者:能否请您简要回顾一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陈赤:信托在我国近现代的成长史无疑是相当曲折的。
  信托在我国萌芽于1910年代,在1920年代的“信交风潮”中大起大落,经历了抗战前的快速发展和抗战时期的“畸形繁荣”,最终在战后的统制经济中走到了尽头。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有三个问题一直制约了信托业的进步:其一是行业地位不高。与银行、钱庄、保险等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信托业兴起的时间较迟,规模、影响力相对薄弱,始终处于金融业中的次要地位;其二是从一开始经营就偏离了主业。由于当时国人没有信托观念,信托需求不足,加之金融市场环境动荡,信托机构为了生存,经营偏重于银行业务,投机性强,信托主业薄弱;其三是信托制度建设的滞后。近代信托业始终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原因是政府没有发挥主导作用,尽管业内人士也曾努力推动行业建设,但收效甚微。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我国开始推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趋于单一化,原有信托业务消失,信托业在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告一段落。
  信托在我国的重新出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信托业的恢复。改革开放后,再次设立信托机构,恢复信托业,是国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金融体制方面实施的一个重要改革内容。但是,我国恢复信托业,是在并没有任何相关法律制度准备,甚至从决策层、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不甚明了信托的本质为何物的情况下,国家出于对高度集中的传统金融体制进行改革的需要,把信托机构植入进了当时的金融体系。因此,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出现,并非因为实体经济对信托作为一项优良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产生了需求,而是因为改革开放的需要、作为国家银行的补充机构引入的,因此,这一制度供给所对应的制度需求难免具有脆弱性和短期性的特点。所以,从1979年到2013年,这三十多年来信托业始终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记者:信托初级阶段这一过程的时间不算短,可否再细说一下?
  陈赤:初级阶段的信托,其发展又可细分为三期。
  初级阶段的第一期,是从1979年我国信托业恢复以来,到2001年之间的二十余年间,属于信托业的探索时期。在探索时期,信托机构的初始功能定位首先是类同于银行的融资功能,显著区别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信托机构的基于财产管理的投资型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当时无论是从指导思想、行业管理上,还是从实务经营上,都使用了办银行的方法办信托机构,用管信贷的方法管信托业务,使信托机构具有强烈的银行色彩,信托业务具有强烈的银行业务色彩。此时信托机构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扮演的角色,是在传统僵化的国家银行系统之外的、较少受到计划约束的、更具灵活性和弹性的新型银行类机构,可以满足各方对资金的饥渴需求。
  同时,在探索时期,信托机构还成为了混业经营的改革试验田。各种历史因素汇集到一起,客观上要求当时新成立的信托机构应当是全能型的,既要有银行的功能,可以从事存贷款业务;又要有实业投资的功能,这样才能实际地参与项目的建设;还要具备在国外发行债券的资格。由此,强化了信托机构“金融百货公司”的倾向,逐步确立了信托业以经营银行业务为主的混业经营模式的合法性。
  事后分析,探索时期对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偏离了信托本源业务,发生了错误。客观原因是,信托业作为改革工具和融资工具的政策取向,使之难以定位于信托本业;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支持信托本源业务开展;居民收入水平低下,也难以支撑信托本源业务开展。
  在这一时期,由于种种矛盾困境,信托业普遍出现了违规作业现象,使信托机构常常成为一股无序的冲击力量,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导致了在1982年至1999年期间,监管部门先后多次对全行业开展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其中以从1999年开始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工作最为彻底和有效。这一次根本性改革的历史意义在于,国家以在制度层面上重新定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回归财产管理的本业为主要目标,力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彻底打破信托业发展的路径依赖,从根本上解决信托业无序经营、没有自己独特功能和独特业务的问题,从而再塑信托业,使之真正成为金融业的支柱之一。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就是颁布实施信托的“一法两规”。“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信托业从探索时期进入了初级阶段的第二期,即规范发展时期,起止时间是自2002年至2006年。
  我国信托法和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被称为信托的“一法两规”。在“一法两规”中,信托制度的基础是信托基本关系,《信托法》对这些基本关系进行了规范;利用信托制度进行营业活动的主体是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这项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一法两规”颁布实施,是中央政府为了打破信托业的路径依赖所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对于实现信托业回归本业,促进信托机构按照需求尾随型的金融发展模式走市场化道路,大力进行信托创新,发挥了基础性的、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初级阶段的第三期,起止时间自2007年到现在,是信托业的高速增长时期。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重新制定并颁发实施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取代了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从2008年到2013年,由于中国经济处于上行周期和人均GDP提高所带来的人们理财意识的觉醒,加上“新两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的推行,有力地促进了信托业爆发式增长,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了保险业、证券业和基金业,在2013年一跃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第二大子行业。
  “新两规”在信托业高速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确立了市场化监管的原则,解放了信托公司的生产力,使信托公司焕发了极大的活力;二是推动了信托公司以信托业务取代固有业务成为主营业务;三是放行了信托公司在全国展业,促成了信托公司由原来的地方性公司扩展为全国性的金融机构,有利于国内统一的信托融资市场的形成。
  崛起:构建新融资渠道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评价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信托业?
  陈赤:首先,总体来看,“一法两规”实施以来,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扮演了一个积极有益的角色。概括而言,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融资,而信托融资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中发挥了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作为比较僵化的国有银行体制的补充,通过高度市场化的运营方式,既为社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众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获得信托资金支持,促进了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又为社会增加了新的便利的投资渠道,大幅度提升了投资者的收益,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二是作为民间金融正规化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替代路径,一方面,与龙蛇混杂的民间金融活动相比,信托融资以其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负责任的态度,极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融资以其接近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收取的综合成本的合理收费标准,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可以肯定,信托融资的存在和壮大,在我国非均衡的金融制度下探寻出来一条新的金融路径,提高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宏观调控的减震器和润滑剂的作用,成为稳定和促进增长的积极力量。
  但是,信托业发展至今,又远非完善。最为大家关注的,是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问题。目前在信托业,“刚性兑付”似乎是信托公司发行其主打产品——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个隐性承诺,无论信托到期时信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如何,信托公司均要保证给投资者足额兑付本金和收益。“刚性兑付”隐性机制的成因,主要有三个。首先,与民事信托一般由委托人作为创设信托的发起方不同,信托计划作为一个金融产品,是由信托公司发起创设的,而信托公司的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查批准是一个信托计划发行的前提,这就在信托计划上附着了一定的信托公司的信用。信托公司的调查是否做到了尽职,受托人的职责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目前在实践中并无十分明确的标准和清晰的边界。因此,如果一旦出现风险,信托公司能否自证清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另一方面,出于可持续性经营的考虑,信托公司对防范声誉风险十分重视,也有动力来维持“刚性兑付”。其次,目前对融资类信托计划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和风险揭示还不到位,也没有现实的无法兑付的例子让投资者警醒,投资者自身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都不够强。同时,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够,加之缺乏流动性,没有风险分担机制,客观上加重了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的依赖。此外,监管部门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业长远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考量,把保证融资类信托计划足额兑付作为监管的一个“底线”,则强化了刚性兑付机制,使之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约束。因此,刚性兑付客观上使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从直接融资工具异化为间接融资工具,让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计划到期兑付义务的承担者,阻隔了信托投资者与借款人之间本应存在的利益关系,信托计划从“类企业债”异化为“类金融债”。
  可是,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并不必然具备到期足额兑付的能力。由于目前主流的“一对一”的信托计划仅直接对接一家企业的融资,加之信托期限的预先确定,从理论上讲,随着信托计划总体数量的增加,由于企业发生信用风险,从而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照预期收益率到期足额兑付给信托受益人,这类事件难以完全避免。这一矛盾既令许多人对信托风险产生了质疑和担忧,从长期来说也构成了影响信托融资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记者:按照您的介绍,近年来信托的发展,既扩大了影响,增强了实力,做出了贡献;又积累了风险,加剧了矛盾,面临着挑战,据您的判断,目前信托业处于一个怎样的发展时期呢?
  陈赤:我认为,目前信托正处于一个消化存量风险,摆脱原有路径依赖,突破“初级阶段陷阱”,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时期。
  在整个初级阶段,无论是哪一个时期,总体而言,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都是债权融资类业务,信托业就像是一辆独轮车。未来可行的路线图,是债权融资类业务占比下降,资产管理业务比重逐渐提高,从而形成这两大类业务并行的格局,进入到信托发展的中级阶段。
  记者:为什么说债权融资类业务的占比会下降?
  陈赤:因为信托债权融资类业务快速增长的基础不再,极有可能逐步从正增长变为负增长。信托业发展到现在,一直有很严重的路径依赖,执着于债权融资类业务。究其原因,一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缺乏固定收益类产品,债权融资类信托产品正好填补空白;二是大量成长中的企业有旺盛的债权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求助于信托融资;三是债权融资类业务相对简单,容易为信托从业人员掌握;四是债权融资类业务方便设置保障措施,有利于信托资金的安全。
  但是,随着2014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信托公司传统的债权融资类业务面临了空前的挑战。一方面,优质企业、优质项目的融资业务,成为众多商业银行、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信托公司倍感竞争激烈。激烈竞争的结果使信托公司收窄收益率,业务量被挤压。
  另一方面,经济下行、行业危机、地方经济塌陷、腐败案件等带来的企业信用风险,使信托公司需要付出更多心力才能应对“刚性兑付”的压力。为适应新常态下的新场景,信托公司通过反思认识到,依赖原有的路径,以企业融资需求为主要驱动力,一味地扩大风险型债权融资类业务,单向地从事卖方业务,无论从盈利空间考虑,还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着眼,已经不大具有长久的可持续性了。
  不过,虽然信托的债权融资类业务增长乏力,但由于需求在短期内不会马上消失,因此,此类业务在进行创新升级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构成信托业的主营业务的一部分。
  记者:那应该如何对信托债权融资类业务进行创新升级?
  陈赤:一个想法是进行制度创新,借鉴日本贷款信托的成功经验,按照信托公司自愿的原则,允许其为一定规模的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使这部分信托计划的刚性兑付阳光化、制度化,同时配以事前审批、限制规模、提取拨备、规定一定期限、降低投资门槛等监管手段,把它的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一,通过把隐形的、不合规的刚性兑付,转换为制度上认可的、书面约定的本金补足(或收益补足)约定,有利于把外在的声誉风险约束转换为外在监管约束加内在内控的约束,把含混的、不可计量的风险转换为透明的、可计量、可监管的风险。其二,投资者得到书面的本金(或收益)保证后,安全性得以提高,相应降低期待的收益率,这有利于降低信托资金成本,扩大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有效引导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其三,既然这类产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就不妨大幅度降低投资门槛,让更多百姓获得信托理财服务,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同时,如果单笔投资金额减少,也有利于投资者分散风险。
  另一个想法是,将其他的适合一定条件的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转换为“附信托私募企业债”。我设想的附信托私募企业债,是指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在债券发行前,企业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担保物权设定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全体企业债债权人的利益保管并行使担保物权,同时为债权人的利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在这一产品模式的设计中,信托公司所扮演的角色从信托计划的发行主体,转化为“投资银行+信托受托人”。这将还信托融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工具的本来面目,将信托制度优势与债券发行制度结合起来,改变目前由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的业务模式,转换为由信托公司协助企业发行“附信托私募企业债”。虽然仍旧属于卖方业务,但这一类业务已由原来的风险型业务转换成了新的收费型的投行业务。
  新兴:股权投资功能凸显
  记者:传统业务的增长面临巨大的瓶颈,您是否同时也看见了信托业新的增长点?
  陈赤:正如罗素所言,世界始终不偏不倚地正悬于希望与恐惧之间。在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居民不断积累的时代背景下,家庭部门的资产管理的巨大需求,有望成为支撑信托业发展的新的驱动力,支持信托业开展收费型的资产管理等买方业务。从西方发达国家、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当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时,资产管理需求将处于快速成长时期,中国的人均GDP在2014年约为7485美元,国民财富快速增长将带来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成长。
  资产管理业务所对应的资产运用,主要是对股权、证券等的投资活动。这正好发挥现有金融体制赋予信托公司的比较优势——股权投资功能,而经济中蕴含着巨大的股权投资需求,包括:其一,项目股权投资。我国尚处于资本形成的初级阶段,企业的资本实力偏弱,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缺乏财务稳健性。这给了股权融资功能以用武之地。其二,私募股权投资(PE)。PE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融资,推进中小企业的成长,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其三,并购投资。我国虽已有“世界工厂”的称号,但产业结构中存在行业集中度不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不多的问题。在产业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企业兼并重组是必由之路。在并购业务中,信托公司可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并购活动。
  信托公司开展上述多样化的股权投资业务后,一方面,由于此类产品将不再设立预期收益率,并将设立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延长的弹性期限,有利于促进信托投资者行为模式转变为真正的自担风险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有利于改变信托业务较为集中于房地产和信政合作业务领域的现状,扩展进入更广阔的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行业的渠道。
  此外,信托公司在阳光私募和结构化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方面已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必赘述。
  因此,信托公司必须重新从制度上审视自己长短处,积极进行业务模式的转换,发掘并运用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服务于快速增长的资产管理需求和股权投资需求。
  记者:新兴的资产管理业务与传统的债权类融资业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陈赤:虽然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行中,也需要将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中,常常需要对接企业的融资,但它在本质上不同于传统债权类融资业务。债权类融资业务是卖方业务,出发点是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收入来源于“利差”,同时因为要承担“刚性兑付”的压力,因此属于风险型业务,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收入高,但风险也大;资产管理业务是买方业务,出发点是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收入来源于佣金,不必“刚性兑付”,因此属于收费型业务,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收入不会太高,但自身风险也较小。
  记者:在中级阶段,信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产品形态是什么?在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此类业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将体现在何处?
  陈赤: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形态是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第一个特征是规模化。只有当一个信托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才有可能通过组合投资来分散它的风险。基金化信托产品通过分散投资,可以在空间分布上把信托风险分散开来。信托基金的第二个特征是长期化,做到风险在时间分布上的分散,以应对经济周期、宏观调控对企业和项目的短期影响。信托基金的第三个特征是流通化。不难理解,信托基金需要有较强的流动性,才能够吸引规模化、长期化的资金加入。
  作为资产管理的信托基金,与如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计划、保险债权计划、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相比,优势在于它能够做跨行业的大类财产配置,即资金可组合投资于证券市场、信贷市场、产业市场。基于此,构建理想化的信托基金的核心竞争力的方向可以是:加强对宏观经济变化的敏感性,站在整体把握金融市场的立场和角度,预测并确认经济周期转换、大类资产市场轮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控的方向与力度,从而把握不同时期的重大业务机会,确定相应的重点投资品种。
  展望:资管、财富管理双轮驱动
  记者:信托从初级阶段迈向中级阶段,除了信托公司努力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与优化、实现双轮并进外,还需要哪些外部条件?
  陈赤:信托业从初级阶段发展到中级阶段,除了需要众多信托公司自身努力外,还需要有外在的良好制度环境。
  一是需要加快信托市场基础设施制度建设,例如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使《信托法》中有关信托登记的要求,虽有法可依,但无法可施,造成委托人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等在内的非现金财产在实践中无法交付信托,这是导致目前信托业务局限于资金信托的一个主要原因,阻碍了资产管理、家族信托的蓬勃发展,亟待加以建设。二是需要加快建设公平的市场规则,例如证券监管机构不愿接受存在信托持股企业的IPO申请,使信托公司的PE投资业务受困于退出通道的不畅,抑制了其PE业务的开展。需要相关机构本着公平对待的市场规则,对不合理的规定予以解禁。三是需要加快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市场。缺乏流动性是现有信托产品的一大短项。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市场,有助于期限较长的信托基金的开发和发行,从而提高资产管理业务在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有助于形成风险分担机制,从而通过市场释放信托产品的风险;有助于借助市场监督的力量,提高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四是需要着手构建信托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市场。从目前可行的路径来看,建议监管机构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接纳信托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和流通,同时容许在未来建立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上发行和流通信托直接融资工具。
  记者:您预测信托发展的中级阶段将会持续多长时间?此后又将如何发展?
  陈赤:信托中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类业务虽然继续存在,但占比显著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信托业新的一个主营业务,信托业由独轮车升级为一辆两轮马车。信托从初级阶段升级到中级阶段,2014年是一个信托业在思想认识上的准备期,顺利的话,2015、2016年可成为过渡期,2017年到2019年则成为稳定期,中级阶段的时间大概可能需要五六年的时间。到2020年以后,信托有可能开始从中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
  做出这一初步判断的主要依据是,随着利率市场化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部门的融资渠道将趋于多元和通畅,对于信托债权融资的需求会持续减少。
  在这方面,以债权融资业务起家并大行其道的日本信托的演变轨迹,可资借鉴。日本信托银行在1952年开始发售贷款信托,很快就成为主力商品,受托资金量持续增长。从1955年到1965年的十年间,由于日本的钢铁、煤炭、重化工等基础产业的资金需求旺盛,信托银行以贷款信托为中心,作为资金供给者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显著扩大了市场规模。1981年底,信托银行提供的设备贷款余额为14923亿日元,占全国银行设备贷款总额的22.6%。贷款信托于1992、1993年达到顶峰,余额为57万亿日元,在全国拥有700万个家庭客户。但是,随着日本产业高度发展的成熟化,贷款信托创设时的目的到现在已逐渐褪色。由于企业贷款资金需求的不断减少,加上1990年代开始实行低利息政策,使贷款信托的预期收益率随之降低,贷款信托的商品优势渐渐失去。在储蓄转向投资的浪潮中,许多以投资信托为中心的资产运用型商品不断涌现,导致贷款信托规模大幅减少,贷款信托余额从1993年的50兆日元,降低为2006年的3.2兆日元,一些信托银行中止受理贷款信托。至此,贷款信托不复昔日的辉煌。1980年代以来,以往在日本被认为难以推进的信托种类,在此时期获得了急速的发展,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土地信托、证券信托(基金信托、特定金钱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信托。这些信托产品的问世,是自《信托业法》制定以来,日本信托业界多年来的愿望。而这一宿愿的实现和信托的普及,有赖于个人和法人资产的形成,以及相关法律规制放松等原因。日本这些新生的信托业务,产生于高龄化、核家庭化、财产多样化等的需求,产生于希望委托具有财产管理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的需求,产生于希望利用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需求。日本的信托制度,发展至今,达到了像美国一样以各种各样的财产,为实现不同目的而得到广泛运用的境界,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而与此同时,家庭部门、社会事业对信托的需求则将日益扩展,成为支持信托发展的新的强大驱动力。其中,尤其值得期待的,是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财富管理业务,在信托的中级阶段的前半段时期牙牙学语、蹒跚学步,在中级阶段的后半段时期则将不断成长,终成大树。
  这样,预计在2020年以后,一方面,信托债权融资类业务将逐渐减少,占比持续下降;另一方面,那时我国人均GDP将超过10000美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收入水平时,根据国外成熟经验,财富管理需求将迎来爆发式增长,财富管理业务则将随之蓬勃发展,蔚成大观。于是信托可望逐渐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信托业的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继续茁壮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则取代债权融资类业务而普遍开展,信托业新的双轮演变为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债权融资类业务退出主角的位子,成为非主流的附属业务。
  记者:您认为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财富管理业务兴起的原因是什么?
  陈赤:首先,财富传承的需求正在悄然形成。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介绍,我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可观的高净值人群。2012年,高净值人群数量超过70万人;其中,超高净值人群规模现已超过4万人,可投资资产5千万以上人士共约10万人。2012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共持有22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人民币。调研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首要财富目标,从之前的“创造更多财富”开始转向“财富保障”,且提及率高达30%。许多高净值人士已更加看重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今后的生活。与此同时,一些高净值人士开始进入财富传承阶段,有关财富传承的需求开始彰显,超高净值人士对此需求尤为强烈。目前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年龄层比较集中,约70%的受访者年龄处于40—60岁之间。随着事业逐步进入巅峰期和稳定期,部分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即将成年,“财富传承”的需求开始显现。调研数据表明,在全部高净值人群中,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开始考虑财富传承,而超高净值人群的这一比例更高,达到近50%。遗产税政策信号刺激、财富保障、子女成年以及家族企业进入移交阶段是促使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财富传承的主要原因。从产品需求角度看,家族信托位于首位,提及率接近40%。在超高净值人群中,家族信托的需求更加旺盛,提及率超过50%,并且有超过15%的受访超高净值人士已经开始尝试接触家族信托。
  目前,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实践已经拉开了帷幕。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设立了国内第一只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此后,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成立的家族信托据称已逾50例;北京信托与北京银行合作推出了家业恒昌系列家族信托系列产品;中信信托则与信诚人寿合作,创新推出了国内第一单人寿保险信托;上海信托、中融信托、紫金信托等一批信托公司也纷纷开设了自己的家族信托业务。
  记者:未来信托在财富管理方面可以发挥哪些独特的优势?需要哪些无形的公共产品制度予以支持?
  陈赤:信托作为一种优良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从在中世纪的英国诞生之后到现在,历经数百年而不曾消亡,并且流传到世界各地,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功用。家族信托能够为人们营造安全的财富保管空间,能够很好地帮助人们实现其自由意志,家族信托能够给人们带来财产管理和保障的高效率。
  在我国,家族信托目前是“小荷才露尖尖角”,要在今后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尚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虽然《信托法》给家族信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案例,使人们对家族信托在安全性方面的实践效用存在不小的疑虑。其次,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迄今为止迟迟没有出台,严重限制了家族信托的财产类型。目前,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以货币资金为主,大量的股权、不动产还无法作为信托财产顺利“委托给”受托人,导致家族信托运用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第三,由于信托公司的国际化业务才刚刚起步,在将家族信托中的信托财产运用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经验还颇有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分散投资、防范某一国家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最后,要让人们放心地将自己辛苦累积的财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委托给信托公司,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抱有莫大的信任。这需要以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文化在我国落地生根、光大弘扬,需要信托知识和信托观念得到较大的普及。
  记者:最后,请您总结一下信托发展的阶段论。
  陈赤:按照以上分析和预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信托的初级阶段,起止时间大致是1979年—2014年,其基本特征是信托业以融资类业务为主营业务模式,信托业是一辆独轮车;第二个阶段是信托的中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融资类业务虽然继续存在,但占比显著下降;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信托业的一个新的主营业务,信托业升级为一辆两轮车;与此同时,财富管理业务开始萌芽并逐渐成长。这一阶段的时间大概从2015、2016年开始,可能需要五六年的时间。也许从2020年左右开始,信托有望逐渐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信托的高级阶段,其基本特征是资产管理业务继续茁壮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则取代债权融资类业务而普遍开展,信托业新的双轮演变为资产管理业务和财富管理业务,债权融资类业务成为非主流的附属业务。
(新华网 苏雪燕 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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