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协会发文提示信托产品正确的“打开方式”
  编者注:本文系记者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微信3月20日发布的文章“信托知识:如何正确投资信托产品”改写而成。协会未正式发文,就此事已与该记者沟通。
  针对近期较多出现的,信托公司名称、信托产品名称被冒用,信托产品被违规代销等问题,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日发文提示信托产品正确的“打开方式”。
  信托业协会表示,投资者在投资信托产品之前,应综合衡量自身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指标,不盲从、不追逐“热门”产品。应了解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专业水平。在选择信托公司时,投资者应将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能力、防控风险能力作为首要衡量要素。应了解融资方实力。在选择信托产品时,投资者还要了解融资方的实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抵押物,以及其他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当然,还要留意投资去向的行业景气程度。
  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购买信托产品:1.投资者可以到信托公司购买产品,目前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合法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全国共有68家;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销售信托产品资格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
  购买信托产品包含预约、打款、签署信托合同等环节。通过信托公司或销售渠道获得某信托产品的募集账户后,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到信托公司办公地或办事处刷卡的形式,将认购资金转入信托公司开立的募集账户。据记者了解,对于“假”信托产品,其打款环节的账户非信托公司的募集账户,如果投资人未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信托合同,有必要向信托公司核实打款账户信息。
  信托业协会表示,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
  投资者要仔细阅读认购风险申明书,在确定购买信托产品后,签署相关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买者责任,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证券日报 徐天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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