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最新规定 扩大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
  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慈善信托作出新规定,扩大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
  当天,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草案作说明。他表示,草案确定了受托人的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而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中,受托人被限定为慈善组织。
  李建国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草案对受托人范围的最新规定意味着,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将有更多选择。
  草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此前,慈善法草案曾两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间慈善信托相关规定出现过较大变化。在慈善法草案初审稿中,慈善信托为单独一章,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也比较宽泛,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二审稿中,慈善信托专章有关内容精简后,放在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中加以规定;二审稿修改稿则再次将慈善信托单独成一章,但受托人只能是慈善组织。
(中新社 马德林 郭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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