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严规控信托风险 强调穿透原则
  要求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识别信托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结构化股票投资产品的优先:劣后比例最高不超过2:1
  银监会出手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
  3月1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下称58号文),要求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识别信托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和底层资产;对于结构化股票投资产品,优先:劣后比例最高不超过2:1;对于非标资金池信托,要加大排查清理力度,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理财机构向不特定客户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信托产品推介。
  针对信托公司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58号文指出,要加强对信托创新产品的风险监测分析,使跨业、跨境、跨市场资金流动始终“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防范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信托公司要建立交叉产品风险管理机制,在合同中落实各参与方的风险管理责任。
  与此同时,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受证监会严查场外配资的影响,伞形信托的配资方式已经无法开展,但单一结构化信托产品并未叫停。部分信托公司的单账户配资业务在去年股灾后虽受影响但仍有开展,并且随着股市行情好转逐渐复苏。对于结构化信托产品,58号文要求,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信托产品营销方面,58号文要求,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理财机构向不特定客户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不得进行夸大收益和风险承担承诺的误导性销售,严格执行“双录”制度,完善合同约定,明确风险承担。
  延续《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58号再次对信托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作出规定。58号文要求,各银监局要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非标理财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主;要加大对各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结构分析,特别是资金来源为开放式、滚动发行、分期发行的信托产品期限错配情况,对复杂信托产品要按“穿透”原则监测底层资产流动性状况。
  此外,58号指出,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关注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并做好风险缓释准备。
5  8号文要求,各银监局要特别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情形,应将接盘的固有资产及为第三方接盘提供的担保纳入不良资产监测,将接盘的信托项目(如资金池项目、TOT项目)纳入信托风险项目要素表,持续监测、督促化解实质风险。
(财新网 杨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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