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信托出新规,交叉产品防“感染”
  据《证券日报》报道,银监会办公厅3月1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2:1,并对信托风险监管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
  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是一种近几年才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源于各金融市场资金入市的需求。其主要有伞形信托、单一结构化信托两种形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其场外配资功能。去年4月和7月监管层对A股两次“去杠杆”清理规范后,伞形信托已基本销声匿迹,但近期单一结构化信托出现复苏迹象。
  在该文件中,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合理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该意见》对防范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产品风险等也提出了重点防范要求,延续了2014年《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和今年年初的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的监管思路。
  在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上,信托公司就被要求按照“透明、隔离、可控”的原则。加强交叉信托产品全流程风险监测,摸清交叉产品的业务模式、风险市场和传导途径,做到风险“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
  对信托公司及股票信托业务,这一系列监管动作和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要求信托项目风险处置将切实落到实处;二是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三是限制2:1杠杆比率上限,以督促信托固有业务投资规模可控;四是对表外业务和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五是鼓励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并加强母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监管。
  其实,分业监管会导致监管层对风险传导认识不清和发现滞后的弊病。这在上次股灾中已集中凸显出来。所以,银监会针对信托资金杠杆入市的几次规范清理,被视为监管层意欲弥补监管缺口的重要表现。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尝试和监管对资管的逐步放开,各类金融产品边界在慢慢打破。目前,除了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的投资限制仍有严格要求外,多数银行理财、基金专户、券商资管和信托计划之间,均可以相互持有和投资。
  因此,随着各类金融资管产品的交叉性进一步增大,风险传染性也不断提高。其中就包括本次《意见》严格控制的结构化股票信托类产品。
  监管部门屡屡提示要提高交叉类产品的风险意识,一方面是吸取过往已出现的交叉产品风险事件,如去年夏天高杠杆酝酿的股灾;另外在当前各类金融产品交叉越来越强的趋势下,也必然要做好监管防控的应对。
  资本市场的集合效应持续提升,包括信托在内的各类金融资管产品都在努力“越界”尝试。相比其他金融业务,我国信托市场一路走来更具诸多创新特色。但相比过去所擅长的单一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信托行业在综合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上亟待提高。监管部门如能做到恰逢其时的监管,对市场方向的引导也大有裨益。
(周知客微信公众号 李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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