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将启动
  监管资本不能出表,银行更有动力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目前试点名单已定,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首单不良资产受益权转让信托计划将近期发行
  随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相关细则出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将于近期实质启动。
  财新记者获悉,目前第一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名单已定,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首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计划将于近期落地发行。
  这意味着,银行不良资产出表渠道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扩大至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目前,试点银行、信托公司具体名单及规模尚未得知。
  8月2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下称银登中心)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两项细则,即《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转让规则)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下称信披细则)。
  据悉,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均将按照转让规则和信披细则执行。
  一位知情人士称,当前银行更有动力做的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毕竟会计上有可能将不良资产做实质出表处理,对于化解银行不良也是新的渠道。
  会计处理方面,转让规则规定,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和报酬的实际转移情况,分为“完全终止确认”、“完全不能终止确认”和“继续涉入”三种情形。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中,若属继续涉入情形,应根据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风险报酬继续涉入比例,将继续涉入部分纳入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的统计口径。
  国泰君安银行业研究团队的分析认为,监管并没有对“继续涉入”有明确定义,执行中存在一定变通的余地。
  资产包选择上,转让细则规定,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与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应分别转让,出让方银行不能构建混合信贷资产包。
  据悉,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同,虽然都采用信托结构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并没有风险自留的规定,具体风险报酬情况由信托合同约定,属于私募性质。不良资产收益权信托交易结构设计上,分为优先、劣后级,其中优先级享受固定收益。
与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比,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投资者门槛更高。转让细则规定,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而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而且,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财新网 杨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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