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发布 开展慈善信托优惠更多
  26日,银监会官网披露,银监会、民政部已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为了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办法》还明确,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可以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所谓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016年9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法》实施,其中专设“慈善信托”一章,且明确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带动了一波慈善信托设立热潮。
  据统计,自《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就在《办法》出台当日,中信信托受托正式设立规模5亿元的“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这已是该公司成功备案的第三单慈善信托,也是截至目前国内受托规模最大的一笔慈善信托。
  不过在慈善信托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很多细节问题,包括《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并未真正解决等。
  而此次发布的《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在政策科学性、操作性、全面性方面都更加完善。
  为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此次《办法》还明确了多条促进措施。例如,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此外,《办法》对慈善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约定更灵活。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内人士称,这让信托公司可以更灵活的进行资产运用,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助力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
(经济导报 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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