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专家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2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对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信托公司加强股权管理将有着深远影响。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信托专家蔡概还和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出台对信托行业有什么影响?
  蔡概还:《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转型发展。同时有利于防范信托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信托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特别是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限制股东过度干预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促进信托公司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成为真正的具有资产管理能力的受托资产管理机构。
  邢成:过去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规章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当中,出台一个系统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这将为信托公司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不同?
  邢成: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对于投资人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形,明确对该类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以有利于投资者自主把握增持节奏,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二是在表述上进一步突出强调了对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目的端正的要求。三是明确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金融时报》记者:对哪些信托公司产生影响?
  邢成:从《暂行办法》主要的修改来看,主要针对上市信托公司的,目前行业只有两家有关联。总体来看,对信托公司的影响是积极的,信托公司今后的股权结构、股权管理、大股东的权利责任义务更加清晰,对极少数原来股权结构或股权管理中存在不规范或违规现象的公司会形成硬约束。
(金融时报 胡萍)

使用条款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本网站最佳分辨率为1366×768px,建议在IE10下浏览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630号  京ICP 备09061642 国民信托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NATIONAL TRUST

×

电子邮箱地址
消保客户服务邮箱:bjkf@natrust.cn
普惠金融业务客户服务邮箱:phkf@natrust.cn
来信、来访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18号 国民信托 客户服务部
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
调解服务热线:010-88689969
*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
*邮箱:
*投诉/反映/建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