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4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资管研究员袁吉伟认为,《征求意见稿》是继2015年监管部门针对信托公司监管进行“放管服”改革后,按照新的监管形式,优化了《办法》部分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7章77条。记者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在机构设立等章节有所调整。如《征求意见稿》在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条件中删除了“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的要求,但也在境外金融机构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中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经银保监会批准并购重组的除外)”的内容。
  袁吉伟认为,与最新监管政策衔接,《征求意见稿》有关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等要求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衔接,最突出的是放宽了外资机构股东的总资产规模要求等。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对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境外股东10亿美元总资产门槛限制,对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也取消了上限,而且在“一控两参”规定方面也与内资股东完全一致,充分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这种变化有利于信托公司引入实力较强外资机构,从而有利于信托开展跨境资产配置等国际业务。
  机构变更规定有较多调整
  除机构设立,《征求意见稿》在机构变更的相关内容中亦有较多的调整。
  如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调整为“信托公司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引起的住所变化)以及因股东名称变更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并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或股东名称变更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固有资产股权投资业务纳入规范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等的内容。
  袁吉伟认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信托公司变更住所的监管要求,将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入到行政许可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工作事项。
  邢成指出,《征求意见稿》中信托公司开展以上业务的资格被进一步明确,有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拓展相关业务领域。其中,固有资产投资业务资格的明确,对信托公司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邢成认为,当前许多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体量较大,《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缓解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庞大压力的问题。因为明确的操作规定,可以让信托公司规范操作固有资产业务,而且因为有非常明确化的指引,鼓励信托做财务性投资,避免再次走向固有业务超过信托主业的模式,引导业务回归本源。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樊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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