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或推动遗嘱信托发展 养老信托可为信托公司转型重要突破口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决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明确地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在此之前,中国信托业协会也以网络会议形式举行了关于《遗嘱信托研究》的课题研讨。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快,银发经济蓬勃发展,养老金融有很大发展潜力。有分析人士认为,养老信托作为养老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信托公司创新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信托发展缓慢,除少数公司参加了企业年金信托外,其他养老信托形式发展滞后,而且由于传统风俗,中国人很忌讳在生前谈论身后事,所以国内遗嘱信托的发展则更为落后,目前相关的需求日渐显现,部分需求已通过民事信托的形式进行开展。
  在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继承纠纷案做出判决,案件中李某为保障孩子,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随后在8月11日死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此案也被称为“遗嘱信托第一案”。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同时,第13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瑞信托家族与慈善办公室总经理张永认为《民法典》第1133条的规定大概率会提高信托的存在感,甚至会反过来促进《信托法》,尤其是遗嘱信托乃至民事信托的立法完善和细化,尤其是遗嘱信托与《民法典》继承编的衔接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但是张永也指出,目前关于遗嘱信托条款的生效问题、受托人资格的问题仍有待商榷。另外,《信托法》规定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民法典》第1136-1137条确认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形式的遗嘱,因此遗嘱信托也可能会以新的形式出现。
  在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早于合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移植借鉴信托制度。大陆法系在移植信托制度时,合同制度已经建立,因此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与现有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
  据了解,在信托诞生之初,遗嘱信托是最主要的业务种类。由个人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从而在委托人去世后,再通过信托方式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有分析人士认为,遗嘱信托是一个较好地管理身后事和合理解决财产继承问题的工具。
(财联社 林汉垚)


遗嘱信托基本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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