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发布 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
  11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信托行业监管引领,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
  2015年,原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规范信托业市场准入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需要,银保监会对此进行了修订,《办法》的出台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引领,提升准入监管工作有效性。
  据悉,《办法》共7章76条,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进行了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办法》在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方面,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
  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在《办法》第7条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中,列明了包含财务状况、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占比、入股资金来源等共计11小条的详细规定。
  另外,《办法》结合前期出台的《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下一步将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樊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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