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发布 银保监会出手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
  11月24日,备受信托业关注的《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办法》共计七章七十六条,明确规范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并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公开资料显示,在《办法》正式发布前,中国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首先,在对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要求方面,第五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或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调整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次,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以及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准入条件也有所调整。
  颇受行业关注的是,《办法》显示,信托公司可申请开办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上述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之外的其他业务,相关许可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办法》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拓展了其业务空间,有利于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推动信托业深度转型。”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分析称。
  与此同时,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办法》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办法》同时强化了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并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办法》中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意义重大。从目前信托公司的情况来看,部分信托公司需要作出调整。”沪上一位信托人士直言。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了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同时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并强化信托公司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此次办法施行后,信托公司预计会尽快加大证券投资及服务信托等业务领域的拓展力度,公司治理也将更加完善,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值得期待。”一位信托业观察人士表示。
(上海证券报 马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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