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鼓励创新金融服务,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金融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一段时间以来,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可贷资金来源渠道窄、涉农贷款融资成本较高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力度。
  《方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投放,支持乡村建设。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机构法人、业务在县域的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工作重心放在乡村振兴上。
  “在乡村建设方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从投融资方面提供金融支持,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从支付结算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优化乡村支付环境;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可以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方面提供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对记者表示。
  《方案》提出,要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量身定制乡村建设金融产品,稳妥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
  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可以增强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可获得性,但如果处理不当,盲目扩大抵质押物范围也会增加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娄飞鹏认为,拓宽农村抵质押物范围,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引入更多类型的抵质押物,便利乡村组织和个人盘活资产获得融资支持;另一方面,要对法律制度规定是否可以抵押、抵质押物价格评估、抵质押物的处置渠道是否通畅、抵质押物的登记或者监管等进行系统研究,减少因为抵质押物不合规合法、抵质押物不足值、处置渠道不畅或者因为登记监管不到位而引发风险。
  当前,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依然是乡村建设融资主渠道,但传统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成本收益综合考量,对于风险高、信用缺失的农村中小微市场主体往往存有惧贷、惜贷心理,这也导致此类市场主体融资可获得性不强。
  《方案》指出,要探索银行、保险、担保、基金、企业合作模式,拓宽乡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涉农金融创新服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某银行从业人士表示,银行机构应根据“三农”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打造针对性的特色产品与服务,同时加强与担保、保险、评级评估等机构合作,辅之以增信分险功能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切实消除银行不愿贷、不敢贷的后顾之忧。在防灾减损方面,健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将“保险+期货”的保费补贴纳入政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框架,有效发挥“保险+期货”规避价格风险和保障农民种地收益的作用,摆脱“农民丰产不丰收”的困扰。此外,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
  某信托公司研究人员表示,金融机构互相合作,在乡村建设中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乡村建设具有产业属性和公共属性,但其产业发展基础整体较为脆弱,公共属性(集体属性)可能更强,促进乡村建设不仅需要资金支持,而且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金融支持架构、健全利益连结机制。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各自功能,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比如,银行可以提供融资支持,资本市场的龙头企业可以提供股权投资或并购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发挥风险保障作用,信托公司可以提供较为完整的架构搭建和受托管理服务。
  “一方面,围绕涉农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另一方面,对于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有效监管,让金融产品更契合农村地区的需求特点,从而更好地服务乡村建设。”娄飞鹏表示。
(中国银行保险报 樊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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