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风险处置需做好综合能力与运营体系建设
  访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
  在信托公司转型过程中,挖掘有利于未来发展的市场至关重要。近来,单体规模较大的风险资产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受到热捧。但是否所有信托公司都能分得一杯羹?《金融时报》记者就信托公司参与风险资产处置等相关问题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邢成认为,从信托公司实操角度上来看,与目前市场上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为代表的资管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较小,在专业能力、市场经验、业务渠道和人才团队建设上,还有一定的短板,很难一蹴而就。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成为信托公司主导业务或核心盈利模式还需要较为长期的发展过程。
  《金融时报》记者:在信托“新分类”中,资产服务信托占据了重要地位,其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受到信托公司的关注,该项业务具体如何界定?
  邢成:2022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通知》),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及若干小类。从《分类通知》的内容来看,资产服务信托的篇幅最大、分类最多、涉及领域最为广泛,可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大类。其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困境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委托,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设立的信托。根据困境企业的风险处置方式,即困境企业是否已经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一直以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这类业务过于小众,虽然此前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特殊资产信托业务、财产权信托业务等均有所涉及,但业界并未有明确定义。此次《分类通知》明确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定义,对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时报》记者:目前我国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主要特点有哪些?
  邢成:该类业务在我国目前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特点主要包括:首先,受托人中心原则,委托人权利相对弱化。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成立后,委托人除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外,在信托方案中不享有实质性权利。换言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以受托人信托公司为中心的,委托人的权利相对弱化。其次,司法机构对信托当事人的确定占主导地位。破产企业的重整有极为严格的法定程序,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结果在信托计划内容特别是受益人范围确定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再次,信托财产价值虚拟化。因破产主体已经破产清算资不抵债,因此初始可以交付的信托财产是虚拟化的,其账面价值为零。最后,以冲抵债权为信托收益分配方式。其特殊性在于信托收益并非信托正收益,而是通过信托收益分配实现债权清偿的实质,最终达到受益人作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相应减少的结果。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具有哪些优势?
  邢成:从法律角度来看,信托公司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效剥离、分割风险资产,凸显信托风险隔离功能。例如,在北大方正和渤钢系企业的破产重整中,仅将部分破产财产设立信托,这可以有效避免破产重整企业的保留资产后期运营管理风险影响到设立信托的部分财产。第二,有利于避免风险资产的价值流失。用信托存续时间换金融资产的处置空间,从而减轻重整企业风险资产一次性减值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第三,有利于凸显信托公司独立性原则。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其他待处置资产的管理,可以确保破产程序中中立第三方主导处置事宜的延续性,有效凸显信托公司的独立性原则。第四,进一步增加风险资产债权的流动性。将待处置资产设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利用其专业能力,对待处置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可以进一步增加风险资产债权的流动性,维护重整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在实操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邢成:首先,信托公司需具备丰富的风险资产管理经验。尽管《分类通知》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置于较重要的位置上,但是在风险资产管理经验方面,与以四大AMC为代表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的业务经验和市场资源明显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其次,信托公司需具备高超的风险资产处置能力。大型企业陷入破产重整的经营困境后,往往都面临着超大规模的负债,需确保重整企业、债权人、投资者、职工在困境状态下的利益最大化。这类风险资产处置业务不仅涉及的人员面广,而且期限一般较长,信托公司需要具备高超、全面、综合、系统的风险资产处置能力。再次,信托公司需具备坚实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将会是人力、资金、技术、管理等全方位高投入的新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充分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最后,信托公司需建立先进的IT资源保障和系统性支持。如果信托公司没有较强的信息技术系统,将难以承担如此大规模的组织管理工作。信息系统主要用于建立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为双方提供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受益人利益需求的实现。为了适应此类业务的发展,信托公司需组建强大的IT研发团队,加大硬件设施投入,通过科技赋能,迅速搭建针对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专项IT系统,以满足数量庞大的受益人的服务需求。
  此外,信托公司需通过综合施策、精细作业,达到风险隔离、价值管理效益最大化、问题化解、各方共赢等多重目标。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公司要想较大规模开展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还需要哪些配套政策和外部环境的完善?
  邢成: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以资金设立信托容易导致对信托当事人进行重复征税,而以股权或应收账款设立信托可以规避部分重复征税。因此,就市场上已有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而言,其设立时的信托财产多为破产重整企业的股权及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应收账款。
  以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为例,其信托财产为总持股平台的全部股权以及海航集团对各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基于股权,对各业务板块具体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例如,海航集团重整案受托人之一的中信信托发文表示,依据法院裁定,中信信托登记成为新海航集团总持股平台公司的股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的身份更加复杂,在处置受托财产时可能面临新的障碍和法律约束,而且会导致信托公司如何以企业股东身份处置受托财产以及之后如何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和税收制度,将有利于风险处置业务的深层次发展。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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