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动产及权利融资便利的信托服务创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专项聚焦动产和权利融资,分别从加大服务力度、深化业务创新、提升风控能力和强化组织实施等几个方面做出了全面细致指导,对处于深化转型发展阶段的信托行业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引导意义,知识产权信托、数据信托、数字供应链信托等基于新型生产要素权益管理与服务的创新业务将迎来新机遇。
  知识产权信托
  知识产权不仅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标准,也是高新技术技术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能否凭借知识产权获取有效金融服务是决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尤其是对处于孵化期,尚未形成稳定营收及利润的高新企业更是如此,这也为信托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有效解决企业痛点提供了新机遇。《指导意见》在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方面,特别提到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这便为知识产权信托提供了服务场景。知识产权信托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信任,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多样化的需求和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行为。
  基于信托制度安排,知识产权信托的优势在于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周期全覆盖两个方面。就服务方式而言,针对知识产权中丰富的财产权形态,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等各种财产权,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权利人的金融服务需求安排差异化的金融工具,提供债权融资、股权投资、证券化、股债联动等多种资产管理形式。就服务周期而言,围绕知识产权的权利创造、转化运用、权利维护、代际传承等全生命周期,信托公司还可以提供除投融资之外的服务信托功能,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全方位保护权益,实现知识产权的财富价值。
  实践中,已有信托公司开展了创新实践,例如围绕高新科技产业园或特定行业的高新企业开展试点投融资服务,但受制于配套政策不到位和商业模式不成熟,尚未形成规模效应。《指导意见》在落实登记公示要求方面,对于拓展可登记的押品范围及可识别性等方面做出了细致规定,也明确列举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这为知识产权信托后续业务创新提供了可参照的配套政策保障,在确保押品合法合规登记公式前提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有效的权益保障。
  数据信托
  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加速,发掘并实现数据资产价值正成为金融服务的重要创新领域。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战略新型产业,海量汇集的行业数据、公共数据、生态权益等数据不断涌现,数据资产有望成为企业及组织重要的资产类别,在实现数据安全治理基础上,围绕数据资产的权属确认及利益分配是影响数据资产价值能否合理实现的关键。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可见,与数据技术基础设施同等重要的是数据产权的制度基础设施,需要相互配合同步完善。通过信托法律安排可以将多元的数据权益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在数据资源持有方、加工使用方、经营方等多元主体之间有效分配,发挥数据作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数据作为财产性权益的经济价值,进而体现为企业或组织可量化、可评价的特色权利,根据《指导意见》鼓励的探索方向,进一步得到相应的权利投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实践中,已有信托公司围绕特定行业的产业链数据开展数据信托创新业务,并入选了工信部年度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旨在通过可控、可信、权益可分配的数据应用场景,配合产融结合的信托投融资服务,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及产融结合等多层次数据要素流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建设。
  数字供应链信托
  《指导意见》还鼓励推广供应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要求金融机构提升风控能力,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与传统供应链金融服务相比可见,金融机构未来开展数字供应链金融的显著区别即在于以数据为驱动,业务逻辑和风控逻辑都需要逐步从主体信用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评价拓展,这也对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供应链金融业务也是信托业务创新的重要类型,以数据信用为依托,向数字供应链信托转型也需要信托公司未雨绸缪,提前布局,加强自身的数据能力建设,提升基于物联网的动产及权利押品管理能力,这既是信托公司开展数字供应链信托的前提,也是差异化竞争力的护城河,是需要信托公司综合考虑自身资源禀赋与差异化展业的战略选择。
  综上,《指导意见》对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明确规定,也会对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产生重要影响。信托公司应当围绕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为目标,以动产和权利为金融服务场景和对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托、数据信托、数字供应链信托等转型业务创新,贯彻目的导向的押品差异化管理、科技赋能的押品线上化管理和数据驱动的押品动态化管理等指导原则,更加深入坚定地推进自身业务转型,以提升信托行业服务产业及科技创新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本文作者为中航信托研发总监、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
(金融时报 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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