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需要登记制度同步完善
  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是,对于谁来登记、登记内容、程序如何,并无配套细则
  谢思平是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智协”)的前行政总监,她一直在为老年家长寻找残障子女的托孤方案。
  谢思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特殊需要人群的终身照顾和家庭财产的安全监护使用问题一直是家长尤其老年家长最痛最难解的心结。
  特殊需要信托被视为突破口之一。
  2010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2013年,全国孤独症家长需求调查显示,我国有65.1%的孤独症家长希望有财产信托服务。2021年9月,孤独症公益组织星星雨创办者田慧萍公开签署了第一份特殊需要信托协议,特殊需要信托由此引起众多家长关注。
  2023年6月,原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业界称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正式实施,“特殊需要信托”被单列了出来。7月,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
  谢思平从了解到特殊需要信托的存在之后,一直关注此项业务。在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正式实施后,她怀着能够更好使用特殊需要信托的愿望与多家信托公司进行过沟通,但是她有些失望。她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现在的特殊需要信托,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本源还有着相当的距离。
  “信托公司不接受通过房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
  像谢思平一样对信托有综合需求的群体还有很多。
  一位大龄残障人士的家长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自己一直以为信托就是一个投资理财的工具,直到后来看到新闻报道中对特殊需要信托的解读,才知道可以通过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方式来解决孩子终身照顾和家庭财产的安全监护使用的问题。
  “但是信托公司只收现金。我们家最大的资产就是房产,我如果想在我走了以后把房产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是不可以的。他们不接受通过房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该家长表示。
  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住房资产187.8万元,占实物资产74.2%、占家庭总资产的59.1%。房产是居民占比最大的资产类别。不接受通过房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将不少家庭挡在了信托门外。
  事实上,信托是一种深具社会功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基于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在不少国家,信托制度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在慈善事业、养老事业、弱势群体保护、社会基金管理、不良资产盘活等众多领域起到其他制度无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为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呼吁多年,他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长期以来,中国信托业发展偏重投资理财,服务信托未能壮大,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前进缓慢。究其根源,与信托法相关条文不够明确、落地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信托登记三个堵点待打通
  信托法规定,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是,对于谁来登记、登记内容、程序如何,并无配套细则。
  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关系确立的基础。信托登记的意义在于,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从而使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2016年,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登”)设立,资金信托的登记制度得到完善,行业迎来重要的基础设施。然而,中信登办理的业务范围,不包括财产转移时需要做法定登记的财产信托的登记(例如不动产登记)。
  需要法定登记后才能成为信托财产的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这些均涉及不同的登记机构。
  以设立不动产信托为例,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以不动产设立信托的,应依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名下。这个过程的难点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在其现有系统中增设“信托”类型的标记,并准予登记。但目前这个过程并未实现。
  光大信托财富管理总部的一位专业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信托登记制度和税收问题,所以信托公司无法接受以不动产设立信托。
  信托制度研究专家、原中国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向记者表示,因为信托登记制度不畅,至少形成了三个堵点:一是影响了商事信托服务功能的发挥,导致服务类信托长期难以发展;二是影响了民事信托的发展,信托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安排方式,在民生事务领域本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三是阻碍了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发展。因为登记和过户的障碍,慈善信托无法置入不动产、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非现金资产,更难以获得税收优惠。
  “如果能把信托登记的堵点解决,这三个地方就全打开了。”高传捷表示。
  高传捷提示,信托财产的种类广泛,除了现金外,还可能是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形态,因此登记事项涉及多个行业的登记部门,其协调难度不容忽视。如若信托登记事项与各个行业登记部门的上位法有相抵触的地方,还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一一修订。
  中国残联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冯善伟在题为《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构建初探》一文中特别提到,应支持家庭以保险或房产等财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建议在修订信托法时,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立特殊需要财产信托,解决信托财产登记、财产转移时税收(如赠予税、遗产税、所得税)等方面的难题,支持家庭以保险或房产等更多样的财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同时规定将特殊需要信托财产排除在社会福利资格认定的可计量财产之外。另外,建议减免信托机构税负,鼓励机构以更低的费用从事特殊需要信托业务。
(法治周末 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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