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爬坡过坎 信托业更应管控风险获取信任
  访本报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
  信托公司破产、信托产品逾期,这些事件不断引发关注。信托公司破产,对信托投资者有什么影响?信托资产与其他金融资产有何不同?信托公司破产之后,是否会对行业造成影响?信托产品以及信托公司是否还可“信”?就此类问题,《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本报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
  《金融时报》记者:近段时间以来,不断有信托产品逾期,这些会对信托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邢成:不论是此前新华信托破产事件,还是近期的信托产品逾期问题,总体上说,其负面影响应该都是短期的、可控的,基本属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分类办法”)出台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且呈现“风险出尽”的尾声态势。目前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在整个行业当中仍然是极少数,更多的信托机构都做到了诚信履职、依法合规经营。但近期行业的一些波动也需要引起重视。未来,如何避免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如何维护信托业社会公信力和市场形象,现存信托公司又如何彰显以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信托制度优势,这些都是关乎新分类办法能否顺利实施落地、行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
  《金融时报》记者:您如何看待信托行业在转型中面临的考验?
  邢成:近些年,信托公司的确面临多重考验叠加,压力很大。比如,受美元加息、俄乌冲突、新冠疫情反复、地产行业调整、资本市场波动以及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和新分类办法出台等内外部复杂因素影响,信托公司经营压力空前。但需要看到,在压力面前,信托行业中既有掉队者、下滑者,也有在逆境中逆势上扬者,除个别信托公司有小幅亏损外,59家信托公司均实现盈利。且各公司年报显示,2022年,全体信托公司均在积极转型,并已有部分信托公司取得重要成果,特别是在资产服务信托领域实现了较具规模的实质性突破和进展,为新分类办法背景下信托公司加快转型、提升保障支撑能力奠定了重要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近些年,大家都强调信托要差异化发展,您认为“差异化”应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邢成:以前信托公司常被视为“影子银行”,因其在过去20多年主要发展以集合资金信托、非标融资类业务为主要形式的融资功能。但实际上,信托公司区别于银行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不能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负债类业务,信托只面向特定募集对象,属于私募性质和表外资产;二是商业银行的获利手段主要是贷款利息,而信托公司则主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收取管理佣金。这就决定了信托公司应该走与其他金融子行业不同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资管新规以后,尤其是新分类办法正式实施之后,信托的功能定位、发展路径日渐清晰。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相比,未来,信托公司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拓展具备信托制度优势和禀赋优势的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从而彻底打破过去传统的路径依赖,确保信托业在新的发展阶段科学、稳健和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信托行业内部,各家信托机构也必将改变过去“千人一面”的传统格局,根据各自公司的资源禀赋和专业优势,逐步构建起差异化、特色化、精品化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模式。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还值得“信赖”吗?
  邢成:先从行业来看,近几年来,伴随着业务分类改革开启、差异化监管蓄势待发,信托业有了更为明确的转型路径,信托机构的业务重塑和变革都取得积极成效,相信未来,信托业能够以转型创新的新姿态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当前,理财市场产品众多,信托产品仍有其优势和特点。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特点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信托计划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且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同时在信托结束前不会成为受益人的财产,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即便信托公司在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信托财产都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同时,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所产生的债权,也不得与信托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并且信托公司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因此,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具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不会因为信托公司破产等因素而遭受损失。
  《金融时报》记者: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优势,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
  邢成:原则如此,但不可一概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金融时报》记者:都说投资有风险,那么,如何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邢成: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金融机构为受益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而受益人需要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在尽职尽责情况下,投资的波动与回撤都需要金融消费者自己承担,但对应地,收益也由金融消费者获得。
  《金融时报》记者:对于信托投资有哪些建议?
  邢成:未来,信托理财产品仍然是理财市场中一支重要的主力军,从目前市场供求关系来看,信托理财产品持续呈现供不应求、卖方市场的态势,投资者应对此充满信心。
  在投资过程中应注意:首先,要选择好受托人,对受托人的整体实力、经营指标、依法合规、风险项目、涉诉案件、市场信誉等诸多方面加以充分了解;其次,要考察具体投资项目,对底层资产结构和投资标的现状做好尽职调查,对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和风险保障措施进行深入了解和专业分析;再次,要选择好信托经理,每一个不同的信托项目都会由不同的信托经理具体负责运营和投后管理,不同的投资经验、从业资历、实战能力、回报水平以及职业操守和客户口碑决定了信托经理管理的信托项目的水平不同。
(金融时报 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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