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保险金信托为慈善事业赋能
  随着国民财富的高速增长,保险与信托等服务需求被不断开发,无论是信托业还是保险业都迎来战略转型的关键期。相比传统的直接捐赠、慈善基金会等方式,保险金信托还可应用于慈善领域,且具有独特优势。
  “慈善+保险”新公益形式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与慈善的融合,“慈善+保险”的新公益形式诞生。2024年6月,国内成功落地首张“慈善+保险”项目保单,该保单的投保人(捐赠人)来自北京,受益人为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承保公司为招商仁和人寿。2024年7月,广州张某将寿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成为首个与壹基金签订慈善保险的捐赠人,定向支持壹基金相关公益项目。
  所谓慈善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和慈善组织合作,由投保人(捐赠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慈善项目保单的投保,指定慈善组织及公益方向作为慈善项目保单的受益人,并签订捐赠协议,将其所投保产品的权益(含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等)全部捐赠给慈善组织。简言之,即将保单(保司提供的专属保险产品)利益捐赠给慈善组织的项目形态。
  通过慈善保险服务,捐赠人可以锁定终身向善的意愿,借助保单利益的稳定增值和杠杆效应放大慈善效果。《家族企业》杂志编辑吴林璞采访了招商仁和人寿党委书记、总经理黄志伟,他认为,“慈善+保险”项目充分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和保障作用,探索设立保险权益捐赠机制,通过金融保险的工具和机制,链接社会个人捐赠与慈善组织募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慈善途径多样化需求;创立“慈善保险”制度,丰富慈善路径,通过保险工具倡导长期慈善文化与习惯,能够放大慈善能力,共同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力量。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递爱福家办秘书长陆波撰文指出,“这是一项了不起的创新,普通人花一点小钱,就能成为终身慈善家。通过时间的作用,小金额的保费可以变为大金额的可捐赠资产。捐赠人经过认真思考,承诺长期慈善,将慈善行为与自己的人生‘等长’。”
  不过,慈善保险在中国的落地才刚刚开始,未来能否长足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首先,慈善保险作为一款新的保险产品,受益人的公益化,会导致保险产品的定价、责任、流程及相关协议都需要重新确定,并与慈善组织等在内的机构签约协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投入巨大的资源打造配套的运营服务体系,这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愿意做或能够做好的事情。除非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否则短期内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其次,慈善保险大规模推广还需要解决一些法律与政策方面的问题。比如慈善保险能否撤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慈善保险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平衡投保人的债权人及慈善保险的公益目的;慈善保险的投保人未缴保费或发生意外无法缴纳后续保费时,保单效力如何;如何防范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投保人后续变更保单受益人导致公益目的丧失的风险;民众从事慈善保险能否实现税收抵扣等等。
  最后,慈善保险刚推出,目前仅在北京和广东两地销售。作为新出现的慈善方式,要想让国内民众接受慈善保险,还需要持续的社会宣传。在配套的法规政策出台之前,慈善保险的推广速度可能不会太快。


保险金信托的慈善应用架构    
  实现“保险+信托+慈善”的综合效果
  在慈善保险等新公益形式不断涌现的同时,保险金信托这一成熟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工具,应当得到重视。许多人仅仅知道保险金信托可以帮助民众实现保单利益的灵活分配,但实际上,保险金信托连同保险与信托,也能够连同慈善,实现“保险+信托+慈善”的综合效果。
  在慈善领域,保险金信托的具体应用如下:
  (1)投保人购买人寿保单,以自己或家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法律关系。
  (2)投保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并指定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为唯一的受益人。投保人也可以指定自己的家族成员同时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仅为受益人之一。
  (3)投保人(信托委托人)、被保险人(如与投保人不一致)、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签署多方协议,明确具体的公益慈善方向、组织形式及利益分配,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保单受益人的权利等做出限制。
  (4)如客户对税收抵免等有明确诉求,可以指定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同时担任受托人,采用双受托人模式。
  (5)如客户希望实现更强的风险隔离效果,建议采用保险金信托2.0模式,即将保单的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
  在家庭财富管理中,保险能有效地转移风险,保障家人及财产安全;具有杠杆效应,放大对家人的保护;具有税务筹划功能,助力跨代财产转移。但是,保险的缺点也非常明显,突出体现在保险金赔付缺乏灵活性、保险金赔付后面临管理难题以及无法隔离债务风险等。对此,信托工具能有效地弥补保险的功能缺陷。
  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与信托的功能,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杠杆效应,以及保险资产稳健增值的优势。同时,也具有信托的灵活利益分配、资产保护与风险隔离、投资管理和隐私保护等多种功能。当保险金信托应用到慈善领域时,能够全方面赋能公益慈善事业。
  具体来说,相比慈善保险项目,保险金信托在慈善领域的运用具有以下独特的价值:
  首先,保险金信托能完全贯彻委托人的意愿,兼顾公益慈善与家族保障等多重目的,实现灵活的利益分配。委托人可以将自己和家族成员设定为保险金信托的生存受益人,在自己及配偶生存期间获得信托财产的收益,满足自己生活、医疗及养老等各方面的需求,通过杠杆效应以及保险资产的稳健性,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品质生活。同时,委托人指定慈善组织或慈善信托为死亡受益人,约定在自己及配偶去世后,信托财产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分配,从而又能够实现自己终身慈善的情怀。
  其次,保险金信托2.0版具有风险隔离效果。投保人买了慈善保险后,如果后续资不抵债或者出现离婚、继承等事件,会出现债权人、配偶或子女等要求执行或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等问题,导致公益慈善目的落空。而如果采用保险金信托2.0版,由于投保人会从客户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投保人,客户)的财产,因此,后续客户出现的风险不会传导到保险的有效存续,更不会导致公益慈善目的落空。
  最后,保险金信托将发挥专业机构的价值,在保险金赔付以后,继续交给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打理,通过分散组合、资产配置,助力用于慈善的保险金继续保值增值。这既免除了慈善组织繁重的投资理财负担,通过保险金信托“细水长流”似的信托利益分配方式(而非一次性捐赠给慈善组织),给慈善组织提供长期、可持续的资金。
(作者杨祥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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