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正式公布 填补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制度空白
  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形式,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科教文卫、生态环保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前缺乏明确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导致实践中存在资金使用效率不足、管理成本过高或资金沉淀等问题。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强化慈善信托公益属性的要求,近日,民政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制度长期存在的空白。
  《规定》旨在通过明确支出比例、强化透明化管理,引导受托人高效运用信托财产,减少不合理开支,提升慈善信托的社会公信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慈善信托,从而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对慈善信托支出和慈善信托管理费用进行了明确定义,同时对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在年度支出标准方面,资金类信托根据上年末净资产规模(允许使用前三年净资产平均数替代),分为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低于100万元等四档,各设支出下限,年度支出比例逐级提高,分别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3%、4%、5%、6%。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大额资金闲置,另一方面对小规模信托可形成硬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类信托,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70%(资金总收入指分红、租金等税后净收入)。上年末信托财产既有资金类又有非资金类的,则要求分别记账核算。
  在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方面,同前所分之四档,各设费用上限,分别要求不得高于上年末净资产的1%、1.5%、2%、3%。对于年度管理费用低于1万元的,不受比例限制。在管理费用支出上,《规定》还要求遵循“最必要原则”,禁止虚增开支,要厉行节约。
  另外,《规定》也明确了管理及监督要求。一是要求分类管理,资金与非资金财产需分别记账核算,分别适用对应支出标准。二是透明度要求,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须写入慈善信托文件,并向民政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开。三是特殊情况处理,若无法达标,需向备案民政部门说明原因并公开披露。四是监管责任,民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分工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规定》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备案的慈善信托,适用本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慈善信托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据悉,《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为此,《规定》还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安排,已备案的慈善信托可按原信托文件执行,期满后则须符合新规。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监管体系的重大完善,通过量化标准和透明化管理,平衡了公益目标与运营成本,为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未来,行业需在合规基础上探索创新模式,如家族慈善信托与慈善公益基金会等的结合,以释放更大的社会价值。
(慈善公益报 曾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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