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数据要素 发挥信托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已全面到来,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将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中国数据产量已位居世界第二,需加强数据治理及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在“数字金融”指引下,信托行业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盘活数据要素,发挥其在金融创新中的价值,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课题。本文旨在分析数据要素“可信流通”的痛点,探讨信托公司如何利用信托架构,解决数据流通问题,盘活数据要素市场,赋能数据可信流通,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盘活数据要素的挑战:数据可信流通
  数据要素具有“倍增效应”,能够有效地创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升生产和分配效率,解决资源瓶颈,促进产业发展。因此,盘活数据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就像土地作为生产要素需要被开发、利用才能产生价值一样,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也需要经过技术处理后才能挖掘出其潜在的应用价值。以征信数据为例,这些数据会在居民的日常消费中以及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自然产生,但仅仅是拥有这些统计类数据并不能直接获取经济价值。当银行等专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对征信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后,却可以帮助其在贷款业务中更好地分辨不同客群,合理提供授信额度,降低放贷风险,获取更多经济价值。所以,数据要素的价值挖掘在于,根据适当的场景对其进行技术手段上的加工和分析。
  对于绝大多数持有数据的主体来说,自身并不具备很好的数据分析能力。只有将数据提供给专业数据服务公司,进行技术上的处理和分析,才能激活数据本身潜在价值。因此,数据流通是目前数据要素市场盘活的必要条件。
  在数据流通过程中,首先面临的挑战就是信任机制的问题。由于数据本身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独立性”,当供给方将数据提供给需求方之后,供给方依然拥有数据的相关权利。如果需求方不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数据,如将数据再次转卖或是将个人数据泄露等,均会影响供给方的利益,甚至造成合规问题。此外,某些应用场景需要多家主体将数据融合加工后,才能发挥更多价值。在数据的整合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上,很难达成统一。
  除了数据流通的可信问题,“流通”本身也是一项重大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的“数据三法”,对数据要素的合规“流通”提出了明确规范和要求。当前,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数据流通的机制和技术仍在探索,供给方在数据流通中有较高的合规学习、合规判定成本,将数据资源提供给需求方的积极性不高,数据资源沉淀在企业自身却未能有效开发利用,形成大量数据孤岛。
  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的钥匙:数据资产服务信托
  数据要素存在不可估量的巨大潜在价值,但却因为数据“可信流通”的问题,使得大量数据资源尘封。为了真正激活数据要素市场,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我们发现数据资产服务信托的模式很好地解决了数据“可信流通”的问题。我们将简要介绍数据资产服务信托的主要结构,并分析讨论信托架构如何有效地盘活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资产服务信托”的模式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数据资产相关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意愿动用数据资产,为受益人获取利益。
  数据资产服务信托在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会更有质效性。生产要素以份额化形式投入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将其运用至生产中。例如地方政府会将资本要素以主导基金形式支持地方产业发展,而非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又如企业会将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而非直接投入资本市场具体标的。数据资产作为新的重要生产要素,也可通过委托至专业信托机构,进而更有质效地投入产业中。受托人作为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很好地融合、汇集多方主体数据,解决各个供给方之间的信任机制问题,由受托人监督并管理数据资产的运用方式,并确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信托,数据资产的运用具备更好的边界和授权制度,数据资产融合后的权属也会更加清晰。同时,在专业信托机构帮助下,供给方能更高效精确地找到合适的需求方,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人为参与主体厘清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为数据要素流通保驾护航。
  不仅如此,数据资产服务信托还搭起了一架坚实的合规桥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上位法,很好地支撑了数据资产的流通过程,使得数据资产服务信托有清晰的法律制度支持,降低了参与主体的合规学习、判定成本。此外,数据资产服务信托有着严谨的信托架构和明确的受托人受托义务要求,信托公司自身作为金融机构也具备常态化、统一的监管体系,具有三方公允属性,更加客观公正地判定合规与利益的关系。这些都为数据要素流通的各方主体注入了强心剂。受托人还可运用安全可信域等技术手段对整个数据流通过程的全链条,进行穿透式监管,大幅降低了数据泄露、数据违规使用等合规风险,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为数据要素的安全合规流通提供保障。
  数据资产服务信托还带来了更好的经济性。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数据二十条”要求:“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这给数据要素市场合理地进行利润分配带来了极大挑战。受托人作为第三方机构,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可以客观公允地确定不同主体间的利润分配机制,也降低了技术成本。而且,信托架构的独立性、隔离性使得其天然具备链接各参与主体的中间节点功能,可以更加便捷地对接各方系统,并按市场化条件进行收益分配。委托人通过数据资产服务信托,可以高效且可持续地将数据资产提供给需求方,易于市场化和经济利益转化,形成数据流转良性正循环。
  总之,数字金融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作用。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成要素,具有巨大的开发和利用价值。信托机制以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独立性,在盘活数据要素、保护数据权益以及促进数据价值实现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通过信托架构,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数据权属、数据流通、数据定价及数据权益分配等关键问题,为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数据资产服务信托不仅能够促进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的跃升,还能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发数据要素的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展望未来,数据资产服务信托有望成为连接数据资产和应用场景的重要纽带,为构建数字金融强国贡献力量。
(作者卫濛濛为中国外贸信托党委书记、总经理)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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