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强化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包括总则、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内容。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章节中,《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章节中,《办法》则分为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定期信息披露、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和产品终止信息披露四节,全面规范资管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对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定期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和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办法》按照资管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实现产品情况“三清”: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文件、托管协议、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产品销售“看得清”;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产品风险“厘得清”;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立足“同一业务、同一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提升监管一致性。同时,充分尊重三类产品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客观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证券时报 秦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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