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
  近日,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讨会召开。会上发布了北京市法学会专项委托课题——“构建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主要方向、基本模式和重大任务”的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研究报告》)。
  据该课题联合主持人、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副主席王向前介绍,特殊需要信托是满足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需要的一种信托业务,中国的现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目前正处于构建制度框架的关键时期。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与会专家展开了热烈讨论。
  应用前景广阔
  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认为,当前我国失能失智的特殊需要人群多达数千万,信托对于这些人群的生活保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即特殊需要信托。
  根据《研究报告》,特殊需要信托不能被看作仅仅是一种理财产品,而是一种法律结构和机制。特殊需要信托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可以为所有问题的解决提供财产基础和机制平台。“引入信托机制为特殊需要人群服务,它发挥的不是理财、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运用信托制度的‘资产隔离’功能,让信托跨越时空,精准结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实,并在对的季节将果实送到对的人手中。”蔡概还表示。
  《研究报告》显示,信托制度具备长久存续、安全管理、高效管理、灵活机动4个方面的功能,这和特殊需要人群需要受到保护的需求高度契合。比如,特殊需要人士需要长期受到照顾,而信托正是长期的财产管理制度。在委托人、受托人、特定受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死亡、终止、不存在、丧失能力等都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即使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能力,特殊需要信托依然正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运作;受托人破产或者丧失能力,也可以更换受托人继续履行职责。
  同时,信托有着对接遗嘱、保险、监护、慈善事业等制度或机制的灵活接口。特殊需要信托可以灵活筹资,主要汇集家庭(私人)财产、社会财产(慈善财产)和政府资源,解决特殊需要信托最核心的“粮草先行”问题。此外,信托制度内部具有制衡体制和安全保障功能,可以分流政府监督压力,缓解委托人与监护人、服务供应商等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和矛盾。
  相关税制问题亟待突破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表示,我国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前景非常光明,但目前还在发展过程中,除信托制度本身的完善外,还需要我国在税收、介护等方面不断完善顶层设计。
  以信托税制问题为例,特殊需要信托和一般的民事信托一样,存在3个环节:信托设立、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分配信托利益给受益人。《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由于不存在关于信托,特别是特殊需要信托(特殊需要信托是一种特别的家事信托)的税收制度,所有的家事信托(营业型的家族信托、家庭信托、个人财富服务信托、非营业型的家事信托)的设立,如果存在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财产,都可能按照交易过户被征缴不公平、不合理的税。
  据张杨介绍,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较为发达的日本为例,特殊需要信托实际分为两种:重度残障者抚养信托、普通的民事信托(家族信托)。重度残障者抚养信托在6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免征赠予税或遗产税,但信托资产耗尽前受益人死亡的,剩余资产应赠予政府或公益法人等。如果选择将剩余资产交给他人(例如受益人的其他亲属),则追征赠与税或遗产税。“这里的重度残障是指重度的智力障碍、精神疾患或身体残障。对于非重度残障者,其特殊需要信托按一般的民事信托处理,不免税。此外,日本介护制度较为发达,介护费用的绝大部分不需要个人承担,通过规范、细致的介护,促进了用户放心选择特殊需要信托。”张杨表示。
  对此,北京市通州区区长助理、政府特聘专家林巍士认为,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个基本原则出发,可以找到税负困境的制度化破局路径。林巍表示,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的物权主体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最简洁表述方式,同时也便于明确信托计划是信托财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主体。在此基础上,不动产信托的税负难题就转变为要为信托计划这个新型纳税义务主体类型设立税率。根据国际信托成熟国家的经验,信托计划的税率一般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在特殊需要信托这种场景下,信托计划的税率应该设计成与自然人相同,这就破解了特殊需要信托场景下不动产信托税负过高的难题。
  优化内部分工和制衡机制
  “我国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多元主体协同监护的现代监护体系。目前我国社会监护人,无论是职业个人还是监护组织都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北京工商大学民商法系主任侯雪梅说。她认为,应立足“家国共治”传统,通过立法精细化、服务社会化、监督科技化“三化协同”,构建既能捍卫弱势群体尊严、又能激活家庭、社会力量的社会监护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于飞教授指出,建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研究报告》显示,设立信托的关键是解决信任问题。考虑到特殊需要信托的特殊性质,在构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过程中,要着力解决信任机制问题。
  “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续发展起点是准确识别客户和了解客户需求,借鉴域外实践,综合考虑成年监护和特殊需要信托的客群特征及功能差异,形成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和协同机制,要结合国内实践经验持续开展系统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指南和自律规范。”华鑫信托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表示。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理事杨祥认为,特殊需要信托在类型上通常属于私益信托(特殊需要慈善信托除外),公权力介入的可能性很低。“如果不提前规划,特殊需要信托极有可能陷入信托治理僵局,或者导致特殊人群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应嵌入保护人及继任保护人、监察人及继任监察人、多受托人或继任受托人,并在监护人、受托人、保护人及监察人之间做好明确的分工、制约与平衡。”杨祥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吕世明表示,在特殊需要信托事业上,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将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纳入法治轨道,充分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可持续保障;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建设上,要培育共识,实现各方面的联动协同,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地推进制度完善,推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中国式现代化和我国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巨大作用。
(中国银行保险报 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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